
▲台南地院台南簡易庭審理台南市地政局一處地政所同事間名譽權損害賠償案,判被告應賠償3萬元。(記者林東良攝)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台南市一處地政事務所同事間因辦公室互動衍生糾紛,進而引發名譽權損害賠償訴訟,林姓官員指控楊姓官員在辦公場域內,涉有辱罵、誣指他動手打人等行為,損害其人格權與名譽權,向法院請求賠償30萬元,台南地院台南簡易庭審理後,認定其中向同事表達林員有動手打他部分構成侵權行為,判楊員應賠3萬元,其餘請求駁回。
判決指出,林與楊2人同為台南市一處地政事務所同事,林主張楊有5項損害名譽行為,包括在出口辱罵「畜生」、於電腦室門口指控他動手打人、當眾向課長表示遭其動手、向秘書調閱監視器時表達相關不實內容,以及事後向同事表示「他有動手打對方」等。
楊員則否認侵權,辯稱雖曾在現場說出「畜生」2字,但並非針對林員,也否認四處向同事稱林員打人。另因相關刑事妨害名譽案件曾獲不起訴處分,楊員主張自己並無刻意侵害林員名譽之故意。
法院勘驗監視器畫面後指出,影片沒有聲音,畫面也無法證明楊員有辱罵林員「畜生」的行為;至於電腦室門口互動部分,畫面顯示林員轉身時左手曾短暫碰觸楊員腹部,但過程短暫,並非激烈或具攻擊性的動作,與一般社會認知中所謂「打」仍有差別,且雙方也不爭執林員並未毆打楊員。
法院進一步認定,林員主張楊員在當場高聲質問「你為什麼打我」、或當眾指控他動手等部分,依現有證據尚難證明,因此不構成侵權行為。至於楊員向秘書調閱監視器時提及相關內容,法院認為秘書主觀上對言論內容有所誤認,未採信或相信「林員有動手打楊員」的不實事項,因此也難認林員名譽因此受損。
不過,法院認為,楊員事後確曾向秘書、總務、課長及其他不詳同事表達「林員有動手打他」的不實言論。判決指出,此一說法足以使人對林員產生「以暴力手段攻擊他人」的錯誤評價,並貶損其名譽,因此楊員就此部分構成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也說明,刑事案件不起訴處分並不當然拘束民事法院判斷。刑事程序與民事訴訟對證據證明程度不同,民事法院仍可依卷內資料及證據,獨立認定是否構成民事侵權責任。
法院審酌雙方學經歷、收入、家庭狀況,以及楊員行為對林員名譽造成的影響程度與精神痛苦,認定精神慰撫金以3萬元為適當,其餘請求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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