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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62線天降垃圾!高樓丟下擊裂車輛擋風玻璃 基隆男挨罰5千元

▲汽車冷氣。(示意圖/達志影像)

▲高樓拋垃圾砸裂車輛擋風玻璃,基隆男否認涉案,法官逐格勘驗行車紀錄器打臉。(圖/示意照與本案無關/達志影像)

記者郭世賢/基隆報導

基隆市安樂區一名鄭姓男子今年4月間,涉嫌從住處4樓房間窗戶朝台62線快速道路方向丟擲垃圾,未料垃圾竟直接砸中一輛行進中的自小客車,導致前擋風玻璃當場龜裂,所幸駕駛及時穩住方向盤,未釀成交通事故。鄭男事後雖矢口否認犯行,但法官透過行車紀錄器畫面逐格勘驗,確認垃圾就是從其住處窗戶拋出,最終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5000元罰鍰。

裁定指出,今年4月10日晚間7時25分許,鄭男在安樂區基金二路一處巷內4樓住家房間,朝下方及台62線萬里瑞芳線快速道路方向丟出一包垃圾。不料,該包垃圾從天而降,正巧擊中陳姓男子駕駛中的車輛前擋風玻璃,造成玻璃出現大面積龜裂。

陳男表示,當時突然聽見巨大撞擊聲響,所幸及時控制車輛,未發生失控或追撞事故。返家後查看行車紀錄器畫面,發現垃圾疑似從道路右側一棟4樓建築物窗戶飛出,隨即向警方報案。

警方調閱相關資料後循線查獲鄭男。鄭男在警詢時坦承該4樓房屋由其單獨居住,但否認是自己丟擲垃圾,試圖撇清責任。

不過,法官審理期間逐格檢視陳男提供的行車紀錄器畫面,確認垃圾確實是從鄭男住處窗戶拋出後直接砸中車輛。法官認為,鄭男從高處投擲具有相當重量及體積的垃圾,導致行進中車輛擋風玻璃受損,已足以危害他人身體及財物安全。

因此,法官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4款「投擲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規定,裁處鄭男新台幣50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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