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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客逾百人!無良淫媒找來「抓龍筋美少女」 血汗剝削下場曝

▲養生館涉嫌雇用少女從事猥褻交易遭查獲。(AI協作圖/記者唐詠絮製作,經編輯審核)

▲養生館涉嫌雇用少女從事猥褻交易遭查獲。(AI協作圖/記者唐詠絮製作,經編輯審核)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縣某養生會館負責人,涉嫌非法雇用3名女子及1名未成年少女,為男客按摩及手工性服務,以1小時收費1700元再64拆帳。全案經檢警搜索偵辦後,與櫃檯人員坦承犯行,該名少女工作67日,每日接客1至4人。遭依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及營利容留猥褻罪,分別遭判處1年7月與1年6月徒刑;另共同容留成年女子從事猥褻營利罪,分別應執行8月與6月徒刑。

依據起訴書內容指出,被告為兩家養生館實際負責人,自去年5月起陸續雇用3人擔任櫃台人員。經營模式由店內小姐為男客提供按摩及手工性服務等,收費每1小時1700元或90分鐘2500元,小姐分得1000至1500元,其餘由店家抽成。

養生館負責人與櫃檯人員明知少女未滿18歲,仍讓她對男客從事對價猥褻行為,工作日數至少67日,每日接客1至4人。警方獲報前往搜索,全案曝光。

被告等人則於警詢、偵查及法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告所為均構成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以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第2項、第1項前段之意圖營利而容留使少年為有對價之猥褻行為罪。

法官考量被告二人自始坦承犯行,與少女及其家人達成調解,依容留少年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1年6月,分別併科罰金2萬、1萬元,另就容留三名成年女子部分各處有期徒刑5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6月、得易科罰金。不法所得8萬9,400元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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