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假冒好友訊息誘出他,男遭押淡水鐵皮屋凌虐致死,6人同上國民法官法庭。(圖/記者黃宥寧攝)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新北淡水一處鐵皮工廠2024年底爆發私刑囚禁致死案,王姓男子遭多人強押拘禁、持球棒凌虐,最終因四肢及臀部大面積肌肉損傷出血,引發橫紋肌溶解症死亡。檢方原依傷害、3人以上共同私行拘禁等罪起訴,後續追加起訴並更正法條。士院認6名被告涉犯「3人以上共同攜帶兇器對被害人施以凌虐,私行拘禁因而致人於死罪」,裁定全案移送國民法官專庭審理。
起訴指出,34歲陳昌塏因與林姓男子有債務糾紛,2024年12月18日指使高士傑、何威翰、武昱安等人前往林口,將林男強押上車,並綑綁其手腳、戴上頭套,載往淡水一處鐵皮工廠拘禁。林男遭押抵工廠後,陳男與同夥持球棒毆打,造成林男四肢多處受傷。
檢警查出,陳男等人拘禁林男期間,查看林男手機,發現林男與王嘉峰聯繫密切,便假冒林男身分,透過通訊軟體傳訊給王男,佯裝邀約見面,接著指使蔡承翰、何威翰、高士傑等人前往關渡碼頭停車場埋伏。王男現身後,隨即遭眾人強押上車,載回淡水鐵皮工廠拘禁。
王男被押回工廠後,遭多人持球棒毆打凌虐;另一邊,陳男等人還逼迫林男簽下本票,並要求高男持手機錄下林男「自願簽署」影片。整起案件從債務糾紛演變成私刑囚禁,過程中多人分工押人、拘禁、毆打與逼迫簽署本票。
2024年12月19日深夜,王男遭逼迫答應還錢後,武昱安、何威翰等人載送他返回桃園,不料行車途中,王男突然呼吸窘迫、陷入昏迷。眾人見狀將王男送往桃園敏盛綜合醫院急診室,但隨即離去。王男到院前已無生命跡象,經急救仍宣告不治。
法醫研究所解剖鑑定報告指出,王男全身上下布滿遭鈍器毆打造成的嚴重瘀傷與撕裂傷,因四肢及臀部大面積肌肉損傷出血,引發橫紋肌溶解症死亡,死亡方式為他殺。
檢警原認陳昌塏等人就林男部分涉犯傷害、3人以上共同私行拘禁、強盜得利等罪;就王男部分,則原以3人以上共同私行拘禁等罪起訴。蒞庭檢察官追加起訴,並補充、更正所犯法條,認為被告等人就王男死亡部分,應論以3人以上共同攜帶兇器、對被害人施以凌虐,私行拘禁因而致人於死罪。
士院合議庭審酌檢方更正法條理由、卷內證據資料,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意見後認定,本案被告陳昌塏、高士傑、林傑倫、蔡承翰、何威翰、武昱安等6人,就王姓被害人死亡部分,均應變更所犯法條為刑法第302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2項前段,也就是「3人以上共同攜帶兇器,對被害人施以凌虐,私行拘禁因而致人於死罪」。
合議庭指出,依《國民法官法》第5條規定,除少年刑事案件及毒品案件外,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均應行國民參與審判。若檢方原本並非以國民法官案件起訴,但法院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應變更所犯法條為國民法官案件,也應裁定行國民參與審判。
合議庭認為,王男死亡部分既已符合國民法官審判要件,應移由國民法官專庭辦理;至於林男遭拘禁、傷害及強盜得利部分,雖然本身並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但因與王男死亡案具高度關聯,若分開審理,恐造成程序割裂,並增加當事人訴訟負擔,因此依《國民法官法》及施行細則規定,裁定全案合併行國民參與審判,移送士國民法官專庭辦理。
士林地院並指出,本裁定屬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的中間裁定,並非終局性、實體法事項裁定,依法不得抗告。
由於本案被告人數高達6人,涉及共犯分工、私刑拘禁、凌虐致死、強盜得利及法條變更等多項爭點,未來進入國民法官程序後,不僅將考驗檢辯雙方攻防,也將成為國民法官制度上路後備受矚目的重大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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