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女子小美(化名)去年7月間與男友相約見面,等待期間覺得無聊,於是拿起手機錄下莊男、蘇男與A男的爭執過程,A男被迫對著鏡頭允諾簽下6萬元本票,反而害她被當成恐嚇取財案件的共犯,因此挨告。不過,台南地院法官審理之後,認為小美沒有參與犯罪,於是裁定她無罪。

▲小美在等待男友時,隨手錄下「別人恐嚇」的畫面,卻害自己被當成共犯。(示意圖/記者許力方攝,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莊男懷疑A男造謠害自己丟了工作,於是在2025年7月夥同蘇男一起前往A男的工作地點,要求A男簽署本票賠償,否則就要叫小弟押人、叫公司的人處理;過程中,A男被迫面對鏡頭表示自己沒有受到脅迫、自願簽署6萬元本票。
等到脫困之後,A男才急忙向警方報案。莊男和蘇男被台南地院法官依共同犯恐嚇取財罪,各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均得易科罰金18萬元。而小美在這起案件中,因為持手機拍下3人的爭執過程,被檢警當成恐嚇取財的共犯。
小美辯稱,事發當天她與男友相約見面,因為男友比較晚到,等待時覺得無聊,才會拿出手機拍下莊男等人的爭執過程,但沒有看到簽本票的經過,影片事後也已經刪除。
法官表示,經查,小美的說詞與男友、莊男的證述相符,應可採信,況且目前也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她和莊男、蘇男之間有任何犯意聯絡,不能僅憑她有錄影行為,就認定是此案共犯,最終裁定她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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