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屏東地方法院。(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市黃姓女子撿到他人皮包,內有現金等物,未依規定送交警察機關處理,反而將物品占為己有,遭失主提告;屏東地院審理後依侵占遺失物罪判處黃女罰金新臺幣5千元,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並宣告緩刑2年。
判決書指出,黃姓女子於202511月21日上午,在屏東市建豐路之千禧公園旁,拾獲許姓男子遺失之錢包1只(內放有提款卡、健保卡各1張、5元硬幣、定位器各1個及新臺幣7500元現金)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將上開錢包及內容物侵吞入己。嗣經警接獲報案後循線查獲,並起出錢包,檢方調查後將他起訴。
法院審酌認為,黃女拾獲他人財物後,未以正當方式返還原主,也未送交警察機關或其他適當單位處理,顯示其對他人財產權觀念及守法意識有所偏差,行為並不可取。但考量黃女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且侵占財物已全數返還失主,並完成賠償,雙方也已達成和解,獲得失主原諒。
此外,黃女過去並無前科紀錄,素行尚佳,因此量處罰金5千元。而她因一時失慮觸法,經此教訓後應能知所警惕,再犯可能性低,因此依刑法規定宣告緩刑2年,給予自新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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