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屏東地方法院。(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一名劉姓男子因利用手機登入網路賭博網站下注,遭警方查獲並依賭博罪送辦,法院除判處罰金1萬元外,也將作案使用的iPhone 16 Pro Max手機宣告沒收。劉男認為手機才剛買不久、價格昂貴,質疑沒收處分過重,因此提起上訴,但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二審審理後,仍認定手機屬犯罪工具,判決駁回上訴。
判決書指出,劉男因涉犯刑法「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一審遭判罰金1萬元,得易服勞役。不過劉男僅針對沒收手機部分提出上訴,主張該支iPhone 16 Pro Max是在2025年1月4日購入,花費新臺幣4萬4900元,至警方查扣時僅使用20天,價格不斐且使用時間短暫。
劉男認為,相較本案僅被判罰金1萬元,法院卻沒收高價手機,顯然不符比例原則。他也強調,手機屬一般日常用品,並非專門用於賭博,替代性高,即使沒收,對預防犯罪效果也相當有限,因此請求法院撤銷沒收處分。
但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刑法規定,供犯罪所用之物,只要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即可依法宣告沒收,並不限於「專門」作為犯罪用途的物品。且劉男確實使用該支手機接收賭客下注訊息,並登入賭博網站下注,相關對話紀錄、網站畫面截圖等證據均附卷可稽,足認該手機與犯罪行為具有高度關聯。
法院判決指出,沒收犯罪工具除具有法律懲戒效果,也有防止再犯與維護社會秩序目的,原審已審酌案件情節及比例原則,認定有沒收必要,並無過苛情形,認定原審沒收處分並無不當,駁回劉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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