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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還敢喝!彰化男飲「私釀米酒」駕車吃早餐 撞死嬤判6年

▲芬園鄉一名阿公酒駕出門買早餐撞死過馬路葉姓阿嬤。(圖/翻攝自Google Map.)

▲芬園鄉一名阿公酒駕出門買早餐撞死過馬路葉姓阿嬤。(圖/翻攝自Google Map.)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縣芬園鄉一名73歲李姓酒駕累犯,凌晨在住處喝了米酒,清晨駕車出門吃早餐,行經南投縣彰南路4段附近未依規定禮讓行人,當場撞死一名葉姓阿嬤,酒測值0.25毫克。全案移送彰化地方法院國民法庭審理,今日審結,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前段公共危險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被告李姓男子曾於113年間因酒駕涉犯公共危險罪,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自113年3月5日至114年3月4日。不料,李男於緩起訴期間內再犯。

起訴書內容指出,113年8月25日晚間11時至翌日(26日)凌晨0時許,李男在彰化縣芬園鄉住處混合飲用私釀米酒及市售米酒。同日上午5時許,李男駕駛小客貨車出門;5時24分許,沿芬園鄉彰南路4段由北往南行駛,行近該路段823號前之行人穿越道時,未依規定暫停讓行人先行,直接撞上正由東往西徒步穿越馬路葉姓阿嬤。

葉婦當場倒地不起,經送南投縣草屯鎮佑民醫療社團法人佑民醫院急救,到院時已無自發性呼吸、心跳,雙眼瞳孔放大且對光無反應,急救後仍因頭部鈍性撕裂傷併胸廓塌陷、血胸致創傷性休克,於同日上午6時51分宣告不治。

警方到場後對李男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

檢方偵查後認定,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5款及《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於死罪嫌,依法提起公訴,今日彰化地院國民法官法審結,依法判處有期徒刑6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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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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