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駕駛小清(化名)去年10月間開車行經台北市信義區一處路口時,因未禮讓行人被民眾檢舉,事後挨罰6000元罰鍰;他提出行政訴訟,強調當時注意到行人時,已經來不及煞停,並非故意不禮讓。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小清縱使不是故意的,也難認沒有過失,日前裁定駁回。

▲小清自認不是故意不禮讓行人,但未獲得法官採信。(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小清去年10月開車行經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因有「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行為,被民眾檢舉;警方經查證後,認為違規屬實,於是依法製單舉發。
小清因為此案挨罰6000元罰鍰,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心生不滿並決定提出行政訴訟。小清強調,當時他一直在注意左前方的行人,等到發現右方的行人時,已經來不及煞停,只好繼續前進,並非故意不禮讓。
然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表示,經檢視相關採證照片,發現小清的車輛靠近行人穿越道時,清楚可見已經有行人站在行人穿越道上,他卻持續前進,沒有暫停禮讓,車輛與行人之間的距離也未達1個車道寬。
法官指出,從現有證據看來,事發現場客觀上沒有不能注意之情事存在,小清違規屬實,主觀上縱使沒有故意,也難認沒有過失,原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最終裁定駁回小清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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