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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宜容涉貪二審判刑4年6月 高檢署認量刑妥適不上訴

▲▼謝宜容道歉。(圖/翻攝YouTube)

▲謝宜容涉貪,二審遭判刑4年6月。(圖/翻攝YouTube)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遭檢方查出她任內疑似圖利廠商、侵占公物禮品,因此依《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謝女一審遭判刑4年6月、褫奪公權3年,上訴二審後,高等法院16日仍判4年6月,但褫奪公權部分改判2年。高檢署審閱判決後,認為量刑妥適,因此決議不上訴。

本案起因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的吳姓男公務員,2024年11月4日在分署辦公室內上吊輕生死亡,當時有不少員工指稱,死者曾遭受當時的分署長謝宜容強大的職場壓力。包含利用下班及假日時間透過LINE交辦任務,要求部屬全天候24小時內都要不間斷即時回覆訊息,並對未回覆者召開檢討會議。

甚至還有相關的錄音檔流出,內容提到謝宜容指責下屬「理當你們就是要待命」、「不回覆訊息是不懂網路禮儀」,並要求下屬一分鐘內回應LINE訊息,否則她就會不滿。事件爆發後,引起公憤,謝女最後遭記2大過免職。而檢方也著手偵辦,發現謝女曾挪用公款送禮,甚至用安定基金裝潢辦公室涉圖利廠商。檢方於2024年12月聲請羈押獲准,並於隔年偵查終結,依《貪污治罪條例》對謝女提起公訴;但謝女職場霸凌部分,檢方認為吳男自殺身亡並非謝女直接造成,也與其領導行為無因果關係,因此對謝女涉及的過失致死罪嫌做出不起訴處分。

貪污部分進入法院審理程序,一審法院最後仍認定她貪污有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3年。全案再上訴二審,謝女與檢方均僅針對量刑部分上訴,而全案經高等法院審理後,高院認為「原判決已經審酌被告謝宜容的犯罪動機、犯罪手段、所生損害,以及違反義務程度的等等量刑事由,為整體的評價,並未違反罪責原則、公平原則,是屬於量刑裁量權的行使,所以檢察官及謝宜容的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維持4年6月的刑度。但褫奪公權部分,高院認為一審適用法律有誤,改判褫奪公權2年。

高等檢察署收受判決,檢方上訴期限為5月18日,不過檢方審視判決理由,認為高等法院判決量刑妥適,因此決議不上訴。但本案仍未確定,需視謝女是否上訴第三審,才能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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