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擬「限制吸毒前科取得駕照」 6月底前討論可行做法

▲▼李男開車毒駕撞倒停路邊12輛機車,警方對他實施毒品唾液快篩,結果為依托咪酯陽性反應             。(圖/記者陳以昇翻攝)

▲毒駕肇事頻傳,交通部將研擬限制吸毒者取得駕照。(示意圖/記者陳以昇翻攝)

記者周湘芸/台北報導

毒駕肇事事件層出不窮,今年1至3月已有3223件毒駕事故。內政部長劉世芳今表示,盼限制吸毒者取得駕照。對此,交通部表示,將支持推動修法方向,並於6月底前邀集相關單位研議可行做法。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今天上午在刑事局舉辦「向毒駕宣戰打擊 喪屍煙毒」記者會,劉世芳指出,內政部會跟交通部限制毒駕者駕照,若有吸毒前科,將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禁止或者是限制取得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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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今表示,針對內政部建議對施用毒品者進行駕駛執照管理,限制其駕駛資格,交通部認為相關修法建議立意良善,且有助防制毒駕情形,將支持推動修法方向,並於6月底前儘速邀集相關單位研議可行做法。

交通部表示,吸毒後駕車為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同時涉犯行政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及刑事罰刑法第185條之3,並優先依刑事法論處。

交通部指出,依現行道交條例規定,吸毒駕車可處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至4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交通部表示,鑑於近期毒駕案件頻傳,5月11日邀集法務部、衛福部、內政部等單位研商加嚴毒駕罰責,包括提高毒駕累犯罰鍰,第2次毒駕依35條第1項所駕駛車種最高額加罰9萬元;比照酒駕強制抽血規定,明定涉犯刑法毒駕嫌疑者,對其實施非侵入式尿液採驗;增訂毒駕同車乘客處罰。

另外,比照酒駕接受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規定,增訂違反毒駕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也應接受毒駕防制教育或毒品戒癮治療後,始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

針對提高毒駕相關刑事罰責部分,交通部表示,已於5月11日會議中及同日函請法務部,可再研議針對毒駕行為不得易科罰金(三振條款)、提高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比例、假釋條件及提高命強制戒癮治療比例等執行作為;內政部警政署也可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規定,對毒駕者進行預防性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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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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