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北警不實開單,闖紅燈變行人違規,須繳公庫3萬 。(AI協作圖/記者黃宥寧製作,經編輯審核)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新北淡水分局後厝派出所柯姓警員執勤時,發現林姓男子開車行經路口時涉嫌闖紅燈、未繫安全帶,本應依法開出較重違規罰單,卻因對方當場爭辯、喊沒錢繳罰單,竟將違規事由改成較輕的「行人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士林地院審理後,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並須在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
柯姓警員任職於新北後厝派出所。2025年5月14日上午11時,他在淡金路與三塊厝路口執勤時,發現林男駕駛自小客車行經該處,涉及闖紅燈、未繫安全帶等交通違規。
不過,柯員明知林男當時是駕駛人,也清楚實際違規項目並非行人違規,卻在職務上掌管的「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不實登載林男違規事由為「行人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並將罰單交付林男收受,足以影響警方舉發交通事件及裁決機關裁罰的正確性。
全案經林男告發後,由新北地檢署呈請高檢署檢察長令轉士林地檢署偵辦。起訴指出,柯員身為警務人員,卻故意製作不實罰單,已危害主管機關對交通裁罰的正確性;且偵查中未能提供完整密錄器畫面,還曾供稱「如果告發人覺得我名目不符,他可以依照程序申訴,罰單會撤銷」等語,檢方認為他有推諉卸責之意,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法院審理時,柯員在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犯行。法官認,該罪最輕本刑為1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考量柯員當時是因林男一再爭辯,並表示無力繳納罰單,才一時失慮將較重違規改成較輕事由。柯員未能堅持依法執法,固然不當,但本案犯罪情節及對國家法紀的危害程度相對較輕,加上犯後坦承犯行,因此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法官審酌,柯員身為警務人員,本應依法行政、如實製作文書,卻故意登載不實罰單,危害交通裁罰正確性,行為應予非難;但考量他犯後坦承,並衡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法益侵害程度,以及專科畢業、已婚、月薪約5至6萬元等情狀,判處有期徒刑6月。
至於柯員是否能易科罰金,法院說明,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合「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的要件,因此即使本案宣告刑為6月,仍不得易科罰金。不過,若柯員符合條件,執行時仍可向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此外,法院審酌柯員過去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認為他經此教訓後應知警惕,所宣告刑度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因此諭知緩刑2年,並命他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若未履行且情節重大,檢方可聲請撤銷緩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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