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 社會焦點

新人OL告知懷孕3天後被資遣 副總嗆「不用孕婦」法院判決出爐

▲桃園市柳姓男子與少女交往期間多次發生性行為害懷孕,事後雖坦承認錯,僅想花錢了事不願負責,法官判刑8月不得易科罰金。(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WUNDERSTOCK)

▲新人OL告知懷孕3天後被資遣,副總嗆「不用孕婦」法院判決出爐。(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WUNDERSTOCK)

記者趙蔡州/台北報導

台中一名徐姓女子2024年進入一間公司擔任國際貿易人員,試用期間告知主管懷孕後,3天內就收到資遣通知,她因此到台中市勞工局申訴,最後跟公司對簿公堂。公司雖主張是因英文能力、出勤等問題解僱,但高等行政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後,認定公司舉動已涉及懷孕歧視,維持勞工局30萬元裁罰。

34分鐘錄音成關鍵 副總一句話踩紅線

根據判決書指出,徐女2024年3月18日到職,4月9日至10日間向直屬主管張姓副總說明懷孕情況,沒想到4月12日就遭公司通知終止勞動契約。事後她向台中市勞工局申訴,勞工局調查後認定公司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

法院審理時,勘驗一段長達34分鐘的談判錄音,內容顯示張姓副總曾多次提及產假對公司人力安排造成困擾,甚至直言「不會用懷孕6個月的人」、「懷孕給公司帶來麻煩」,甚至指責徐女上班沒多久就要請產假,相關言論成了法院認定歧視的重要依據。

公司列多項缺失 法官認定事後補強

儘管公司辯稱,資遣徐女的原因是對方在試用期間有英文郵件錯誤、訂單覆核疏失及遲到、請假等情況。法官則認為,這些問題多半發生在新人訓練階段,且遲到時間僅數分鐘,公司也未曾正式提出改善要求或警告,加上資遣談判的話題幾乎都圍繞懷孕與產假安排,反而鮮少提及工作績效或重大違規,因此不採信公司理由。

法院指出,《性別平等工作法》保障女性勞工不因懷孕遭受差別待遇,即使仍在試用期,雇主也不得以懷孕作為不利處分理由,考量公司無法提出足夠證據,證明資遣與懷孕無關,因此認定勞工局裁罰並無不當,維持勞工局30萬元裁罰。

06/04 全台詐欺最新數據

更多新聞
421 1 9187 損失金額(元) 更多新聞

※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分享給朋友:

追蹤我們: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相關新聞

關鍵字: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