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北一名男子控訴妻子婚外情。(示意圖,非本案當事人/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劉人豪/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人夫得知妻子外遇,火大提告小王求償88萬,小王辯稱不知道人夫的妻子已婚,且腰部動過手術不能發生性行為,但是妻子稱小王知道她已經結婚,且發生性行為時女下男上,小王沒有用到腰,新北地院判小王應賠償40萬元。
判決指出,人夫指出與柯姓妻子因婚外情,被詹姓小王的妻子向其索討380萬元而心生恐懼,柯女向他坦承,與詹男於2023年開始交往,且行為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關係之分際與界限,嚴重破壞他家庭生活圓滿,於是提告要求詹男賠償88萬元。
詹男稱與柯女交往確有踰越一般男女交往之分際,但不知她有配偶之人,且他患有腰薦椎脊椎滑脫症,於2023年8月進行相關手術,術後需長期靜養,不能進行需使用腰力的性行為。且雖然有跟他妻子簽立侵害配偶權和解書及本票,但僅能證明他與柯女有婚外情,無從證明有發生多次性行為。
柯女稱是於水果批發市場認識詹男,因工作上需要彼此加LINE,在3至4次交貨後就變比較熟識,會互相傾訴對家庭及配偶的不滿,也有訴說對彼此有好感,詹男就有詢問她的LINE大頭貼是女兒嗎?先生是做什麼工作的。在2023年與人夫發生爭執搬回娘家住,並告訴詹男她搬回娘家,詹男就開始私下約她出去,可見詹男與柯女交往期間即知柯女為有配偶之人。
柯女說,詹男開刀後在家裡休養,之後邀她去旅館休息,也有發生性行為,她每次都有問詹男這樣可以性行為嗎?詹男說可以,姿勢是女下男上,詹男是用腳推,抓住她的手,沒有用到腰的力道。頻率大約是兩週一次或三週一次。
法院認為,詹男提出醫院診斷證明書上記載「病人不宜腰部劇烈運動」,但未記載不宜為性行為,難以推論詹男與柯女交往期間不能發生性行為。詹男知悉柯女為有配偶之人,與柯女交往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且有發生性行為之事實,認人夫配偶權遭侵害,得請求精神慰撫金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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