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地檢署說明涉案員警不起訴原因 。(圖/記者陳宏瑞攝)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女子因與男友爆發肢體衝突,驚慌之下報警求助,沒想到一名凃姓男警到場後,竟以「確認傷勢」為由,要求她脫到只剩內衣,甚至還指示她躺床、趴床、雙手舉高露出腋下,不斷變換姿勢拍照,讓她事後越想越不對勁,憤而提告,但檢方偵結以不起訴處分,讓女子向時代力量黨主席王婉諭求助,也將聲請再議;對此,雄檢表示,全案無從還原以確認員警刪除照片的具體內容,無法證明員警曾拍攝或竊錄告訴人之臀部或其他身體隱私,基於「罪疑惟利被告」原則,因此認定員警罪嫌不足。
王婉諭在臉書揭露案情指出,女子當時人在高雄某飯店房內,因與男友發生爭執並出現肢體衝突,擔心自身安全才撥打110求救。警方到場後,女子一再表明「自己沒有受傷」,但涉案凃姓員警仍堅持以「公務偵查需要」為由,要她配合檢查及拍照。
凃警不僅拍攝女子身穿貼身衣物的照片,還要求她躺臥、趴臥在床上,雙手上舉露出腋下,甚至一步步引導她站到牆角,以不同角度進行拍攝。女子進入調查程序後才驚覺,自己恐怕不是唯一受害者,凃姓員警另涉嫌偷拍多名女性,甚至疑似將受害者影像進行AI換臉、合成裸照,相關案件目前已陸續遭檢方提起公訴。

▲女報案求助,卻遭員警要求脫剩內衣拍攝。(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記者周亭瑋攝)
然而,本案最終卻因「證據不足」獲不起訴處分,引發外界關注,對此,高雄地檢署說明,檢方去年12月27日搜索涉案員警手機後,交由科技犯罪偵查隊數位採證,確認該警在案發時段內,多次開啟手機相機與相簿;另在當日上午9時接獲電話後,又有42次操作相簿紀錄,其中包括刪除23張照片。
不過檢方表示,由於照片已遭刪除且資料回溯失敗,僅能還原操作紀錄,無法確認遭刪除照片內容,因此無法證明涉案員警曾拍攝女子隱私部位影像。加上被告否認犯行,也缺乏其他積極證據,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最終作出不起訴處分。
但檢方也強調,高雄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審議會已認定,涉案警員行為構成「權勢性騷擾」,並依法裁罰;此外,檢方另查出該員警涉嫌違法蒐集其他報案女性身體特徵照片,涉犯《個資法》部分,將另行提起公訴,並函請警局追究相關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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