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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侵吞百萬仍獲主管職!2度監守自盜又再犯 旅宿業蟑螂3度判刑

▲台中高分院。(圖/記者白珈陽攝)

▲台中高分院認江男先前已犯2次類似案件,卻不思悔過,駁回上訴。(圖/記者白珈陽攝)

記者白珈陽/台中報導

台中市1名江姓男子先後擔任台中、南投等地的旅館或度假木屋管理層,卻利用職務之便竊取公司金錢而遭判刑在案,其中最大一筆犯罪所得甚至超過百萬元,去年初,江又幸運獲得烏日某旅館的櫃檯主任職務,並再次故技重施偷取櫃檯的5萬餘元,一審依業務侵占罪判刑6月、可易科,江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認他先前已犯2次類似案件,卻不思悔過,且未依調解內容賠償給付,予以駁回,全案確定。

檢警調查,江男去年2月3日起,在台中烏日某旅館擔任櫃檯主任,負責監督現場的櫃檯人員、處理客訴等業務,他在隔月的13、14、16日,將本應放進旅館保險箱的帳款共5萬3667元據為己有,業者發現後報警提告。

台中地院一審認江犯行明確,犯罪日期、手法接近,屬於接續犯,依業務侵案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另江與業者達成和解,但抵銷薪資後應返還的3萬908元尚未歸還,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將這筆3萬餘元宣告沒收。

江男上訴賣慘,稱自己長期受到逼債,不堪壓力才犯罪,希望早日回歸社會,戮力工作清償所有債務,請求酌情從輕量刑。但法官查,江男不但從原審迄今仍未依約歸還業者上述的3萬餘元,還曾犯下2件類似案件。

其一,2023年10月至2024年5月間止,江在南投某度假木屋別墅擔任營運副理,期間他透過侵佔別墅零用金、住宿訂金、住宿現金,以及擅用公司提款卡等方式,侵佔公司共101萬1788元,台中地院判處2個業務侵占罪6月、可易科,1個業務侵占罪8月,1個背信罪3月、可易科,經檢方聲請刑事裁定,定應執行刑1年2月,可抗告。

其二,江又在2024年11月擔任台中北區某連鎖旅館的櫃檯主任,但他才上任4天,就偷走保險箱內的7萬餘元,並拿去償還私人債務,此案台中地院依業務侵占處6月徒刑、可易科,可上訴。

台中高分院審酌,江先前2度犯下上述的業務侵占罪,仍不知改過,利用相類似手法第3度犯下本案,且迄今仍未履行其與業者和解時所約定之給付,認定原審判決無違誤,將上訴駁回,不得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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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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