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邠如/綜合報導
孫安佐因涉在北投溪畔操作噴火裝置、拍攝影片,引發公共安全疑慮,檢警後續搜索住處,查扣相關槍枝與模擬槍等物。針對目前媒體報導指出,檢方認定孫安佐可能涉及恐嚇公眾罪、放火未遂、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以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持有槍枝、持有模擬槍等五項罪名,律師分析,若單純從法定刑來看,最嚴重的是放火未遂,但槍枝是否具有殺傷力,將是整起案件最關鍵的部分。未來若多罪成立再進入數罪併罰,孫安佐面臨的「很可能會超過十年的有期徒刑。」

▲演員孫鵬兒子孫健豪(舊名孫安佐)在河堤旁測試自製噴火槍並張貼影片,遭士林地檢署搜索拘提。士林地方法院17日下午裁定羈押禁見。(圖/記者林敬旻攝)
曾代理五億高中生命案賴姓高中生母親的律師許哲維,目前為泰還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他表示,目前先以媒體所報導的罪名來看,包括恐嚇公眾罪、放火未遂、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以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持有槍枝、持有模擬槍,「這五項罪裡面,如果單純就法定刑來講,那是以放火未遂罪是最嚴重的,法定刑是七年以上。」
不過許哲維指出,若是單純持有具有殺傷力的槍枝,刑度同樣不輕,「單純持有槍砲,單純是持有具有殺傷力的槍枝,也是五年以上。」由於這些屬於不同犯罪,因此未來如果多項罪名都成立,可能會進入數罪併罰。
針對外界質疑,孫安佐操作噴火裝置,是否真的已經造成火災或實際傷亡,許哲維表示,從目前情況來看,孫安佐是有示範使用槍枝來施放火焰,「應該是沒有真正造成什麼樣的火災的發生,這個客觀上應該是如此沒錯。」
但許哲維進一步說明,回到刑法上,放火罪、恐嚇公眾罪,以及妨害公眾往來交通安全相關罪名,都屬於「抽象危險犯」,也就是說,不一定要真的產生實際損害結果,只要行為本身已經造成法律所要防止的危險,就可能構成犯罪。
許哲維表示,「我們的放火罪,它是抽象危險犯,妨礙公眾罪,也是抽象危險犯,妨礙公眾往來交通安全,也是抽象危險犯。」他也舉例,以恐嚇公眾罪來說,「他只要造成公眾秩序被擾亂,這樣子就算構成這個刑罰了。」
不過,許哲維也認為,恐嚇公眾罪與放火罪是否一定成立,目前仍有討論空間。他指出,目前看起來主要證據是影片,「不是很確定他是不是真的有放火這個動作,還是說他只是槍枝施放火焰。」

▲狄鶯直播哭喊「都我的錯」心疼兒子孫安佐被羈押,直播中還誇雸子是天才,問中研院為何不把兒子當人才吸收。(圖/翻攝自狄鶯Twitch)
至於恐嚇公眾罪部分,許哲維也說,目前看起來,孫安佐似乎沒有明確針對不特定大眾的生命、身體、財產、安全、自由進行恐嚇,「所以這兩個罪有沒有成立的機會,都還有必要討論。」
整起案件中,許哲維認為,最關鍵的部分仍然是查扣槍枝的鑑定結果。他直言,「殺傷力當然是最關鍵,整個案件最關鍵的事項。」如果孫安佐持有的散彈槍或獵槍,經調查局鑑定認定具有殺傷力,依照《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模擬槍部分,許哲維指出,即使沒有殺傷力,也不代表完全沒有刑責。依照目前新修正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持有相關模擬槍也可能被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新台幣兩百萬元以下罰金。
孫安佐遭法院裁定羈押禁見,許哲維也分析,刑事羈押通常有幾個原因,包括有逃亡之虞,或有串供、滅證之虞;在較重大刑案中,也可能涉及預防性羈押。若法院裁定羈押禁見,可能代表法院認為案件仍有其他需要追查的部分。
許哲維表示,「如果確定他是羈押禁見的話,比較高的機率是法院認定,本案還有其他的共犯,比如說他的槍枝的來源、改造的技術,以及他存放槍枝的地點。」此外,檢警也可能進一步追查,槍枝改造完成後,是否還有流入市面的疑慮,「這些可能都是未來檢警所追查的重點。」
許哲維認為,也正因為案件可能牽涉槍枝來源、改造技術與後續流向,才可能讓法院裁定不只是羈押,而且禁見。
至於後續訴訟策略,許哲維研判,若持有槍枝部分經鑑定確實具有殺傷力,對孫安佐而言會是較難迴避的部分。他表示,「我覺得就持有的部分,因為應該是會有殺傷力的,所以這應該是板上釘釘的。」因此,未來律師團可能會建議孫安佐朝坦白從寬、認罪協商方向進行。
許哲維指出,如果孫安佐能提供槍枝來源,或交代後續流向,「這都可以作為未來減刑的條件。」
整體來看,許哲維分析,如果最後只有槍枝相關罪名成立,刑度會依照鑑定結果與具體情節判斷;但若放火、恐嚇公眾、妨害往來危險,以及槍砲相關罪名都成立,刑度將大幅拉高。他表示,如果真的成立放火罪,「最高就是可以七年有期徒刑」,持有槍枝則可能是五年以上,若多罪成立再進入數罪併罰,「很可能會超過十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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