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苗栗某國中代課老師與女學生上床遭判刑。(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劉人豪/台中報導
苗栗某國中代課老師跟國中二年級女學生發生性行為,還偷拍女學生的私密影像,一審時法院判有期徒刑8年,上訴二審後,老師與女學生100萬元達成和解,台中高分院改判6年3月。
根據判決,為苗栗某國中代課老師2025年時,傳訊給一名國中二年級女學生「現在想要看嘛」、「想看你ㄋㄟㄋㄟ」等,引誘女學生自拍胸部、下體等影像後傳給他。之後還帶女學生前往旅館發生性行為,並偷偷拍下過程影片。後來在圖書館撫摸女學生胸部時,圖書館人員察覺有異並報警處理,才讓過程曝光。
法院一審時審酌,老師本應善盡監督、照護學生之責任,竟未能恪守師生分際,猶為滿足自己之私慾,侵害女學生身心健康發展及隱私權甚鉅,且於偵查中否認犯行,未達成和解,依引誘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等,判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猥褻2罪,判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
檢方上訴後,老師坦承犯行,已與女學生達成和解,願意賠償100萬元。台中高分院審酌後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引誘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部分,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猥褻2罪部分,判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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