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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士超速罰單過2個月才收到 法院幫銷單:會讓民眾誤會賺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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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中科園區的一支測速照相,騎士梁男被照相後超過2個月才收到罰單,法院撤銷。(圖/翻攝Google Maps)

記者許權毅/台中報導

台中市一名梁男騎車行經中科園區附近,因為超速遭同支測速照相拍攝8次開罰,梁男不滿通知單太慢寄,讓他根本不知道而重複違規。法院認定8次都是不同違規,開單沒問題,但確實第一張罰單在事發後2個月才寄出,保二警方超過舉發期限而違法,第一張罰單應予撤銷。法院也說,太晚寄發,會讓民眾誤認機關刻意晚寄賺取績效,建議盡速處理避免民怨。

梁姓騎士主張,騎車行經台中市西屯區中科路靠近科雅東路路段時,該路度設有速限40公里,因為違規超速遭保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舉發。梁認為,該處設備與速限公告不完備,且太晚寄送舉發通知到,導致不知道重複違規而無從修正,違反比例原則,不應重複處罰。

依照梁男提出資料可見,梁男第一次違規是2025年4月3日,接續至6月6日為止總計有8次超速違規,有一次超速逾40公里,遭到吊扣牌照6個月、罰鍰12000元,其餘均是1400元罰鍰。

法院查,該點為中部科學園區內,設置固定式測速照相機均有依照規定公告。另梁男主張路段後方100公尺速限提升由40公里提升至60公里,以為是「過度加速區」,法院不合理,所謂加速區是梁男自己的駕駛習慣。

關鍵在於,交通違規舉發案件,有道交條例規定舉發時程應在2個月內,以防止舉發機關怠惰。但是,本案梁男違規日在2025年4月3日,期限應在6月2日為止,本案入案日期卻在6月4日,已經逾期,法院裁定撤銷該單罰單。其餘7張罰單均在2個月內寄送,違規事實均不同,並無違反比例原則。

中高行地方庭說,梁男4月3日、第一次違規後,保二警方在5月8日填單,直到6月4日才登記入案寄出通知單,作業時間甚久,造成部分處分違法,更導致梁男不及修正錯誤,雖其他罰單合法,但是對於民眾而言,可能因為過晚收到罰單而難以避免再次違規,民眾容易認為舉發機關是刻意比較晚寄送通知單,來賺取績效,建議爾後新設超速地點之舉發通知單,應該盡速寄出,避免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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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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