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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男網遊結識高中女...誘她傳4張裸照 二審賠20萬換免囚

▲台中高分院。(圖/記者白珈陽攝)

▲林男二審期間坦承犯案,並與少女以20萬元達成和解,台中高分院改判1年2月,給予緩刑3年。(圖/記者白珈陽攝)

記者白珈陽/台中報導

苗栗縣林姓男子透過網路遊戲認識1名女高中生,他明知對方為未滿18歲少女,卻還是要求對方拍攝4張裸照給他觀看,法院審理時林男還一度翻供,否認涉案,一審認他犯後態度不佳,依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判刑1年8月;林在二審改口認罪,並與少女以20萬元達成和解,台中高分院撤銷改判1年2月,給予緩刑3年。

檢警調查,林男2024年1月間,藉由網遊「極速領域」結識少女,他明知少女在當時未滿18歲,仍在臉書要求對方自行拍攝裸露胸部及下體的照片4張,再用通訊軟體傳給他看。

苗栗地院判決指出,林在偵訊時坦承涉案,稱他知道少女案發時就讀高中二年級,有叫少女拍身體給他看,但在審理期間卻改口否認,辯稱他不知少女未滿18歲,雖然有要求對方拍照,但忘記是要少女拍什麼,而少女雖在聊天記錄中說有拍,但他並未看到照片等語。

法官認為,林男明知少女未成年,身心發育及判斷能力均未成熟,其犯行影響少女身心健全成長及人格發展,且偵查中坦承犯案、卻又於審理中改口否認,迄今也未與少女達成和解,難認犯後態度良好,依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判處1年8月有期徒刑。

林男上訴二審,與少女以20萬元達成和解,且在審理時自白犯行,台中高分院審酌林已坦承犯行,並與少女達成調解,另參以林並無前科,素行非惡,改判1年2月,諭知3年緩刑給予自新機會,並命其須依調解內容支付少女損害賠償,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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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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