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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禮讓撞傷行人挨罰1.8萬 駕駛辯「視線盲區」吞敗

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駕駛阿豪(化名)去年9月開車行經桃園市蘆竹區一處路口,因未暫停禮讓與行人發生碰撞,導致行人受傷,挨罰1.8萬元,他覺得裁罰過重,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後,認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是依法裁處,沒有違反比例原則,於是裁定駁回阿豪的告訴。

車越貴,車主人品越爛?美國研究指出豪華車駕駛「不太會」禮讓行人(圖/示意圖/達志影像)

▲阿豪認為自己不是故意不禮讓行人,但未獲得法官採信。(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豪2025年9月開車行經桃園市蘆竹區海山路與油管路二段的行人穿越道時,因沒有暫停禮讓,與一名行人發生碰撞,導致行人受傷,被警方以有「汽車駕駛人有違反44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的違規行為舉發,事後收到1.8萬元罰鍰的罰單,還要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

阿豪不服氣,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當時是依照號誌燈指示起步左轉,行人位於視線盲區,又是在轉彎時突然出現,來不及反應才會發生事故,他已經盡到注意義務;此外,事發路段的號誌燈號日夜時相不一致,容易產生混淆,他應當沒有違規之故意或過失,而且他也已經賠償行人,原處分裁罰顯然過重。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表示,行人是在穿越行人穿越道時,與阿豪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這部分雙方均無異議,也與行車記錄器影像相符,可見在事故發生時,前方並無任何車輛遮蔽阿豪的視線,他卻沒有停車禮讓行人,進而導致事故發生,確實構成違規行為。

法官指出,依據道交條例第44條第4項規定,駕駛若有道交條例第44條第4項之行為,即適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所訂的「罰鍰1萬80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之法律效果,法律效果是立法形成的範疇,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依法定效果進行羈束處分,並無任何裁量餘地,自然也沒有違反比例原則。

最終,法官認為阿豪主張原處分裁罰過重,難認有據,於是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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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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