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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姑丈過年探親「吻胸摸下體」猥褻國小姪女 清明節又來一次

▲桃園市一名男子於2023年陪同妻子在年節返回桃園探視時,見就讀國小姪女深夜熟睡之際,趁機親吻與觸碰胸部、私密處猥褻得逞2次。(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桃園市一名男子於2023年陪同妻子在年節返回桃園探視時,見就讀國小姪女深夜熟睡之際,趁機親吻與觸碰胸部、私密處猥褻得逞2次。(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一名男子於2023年陪同妻子於年節返回桃園探親時,見就讀國小姪女等人深夜熟睡之際,趁機親吻與觸碰胸部、私密處猥褻得逞2次,姪女事後向媽媽透露,2人向桃園市警局婦幼警察隊報案。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坦承犯行,法官審結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猥褻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其餘被訴部分則判決無罪,本案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男子為少女之姑丈,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明知姪女為未滿14歲之少女,於2023年農曆新年期間,陪同妻子返回桃園市住處探視岳母,同日晚間趁其他人熟睡之際,見未滿12歲姪女熟睡不知抗拒情況,親吻其胸部與私密處,並以手觸摸;同年4月清明節連假期間,再度探視住宿時,以相同方式再度猥褻姪女胸部與私密處得逞。

案經姪女向媽媽透露,被姑丈親吻與觸碰下體等私密處,媽媽憤而帶女兒向桃園市警局婦幼警察隊報案提告,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結依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男子於偵訊、準備程序庭與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不諱,與告訴人與證人等人偵查時之證述情節相符,檢警提供被告住所、少女住所之現場照片、就讀學校輔導紀錄等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

法官審酌,被告為成年人,且為少女之姑丈,為逞個人私欲枉顧人倫,對少女為所為之犯行,對其身心成長造成創傷與負面影響,戕害其身心健康、學業及人格發展,參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但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及取得原諒等犯後態度,法官審結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猥褻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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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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