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鴻海前工程師先前在公司抽獎活動抽中MODEL B電動車,尚未領到獎品就被資遣。(圖/翻攝自鴻海網站)
記者葉品辰/新北報導
鴻海一名林姓工程師參加公司線上嘉年華摸彩活動,幸運抽中一輛尚未上市的Model B電動車,未料在等待發放期間遭資遣,事後向公司索討獎品卻遭拒,氣得提告要求交付電動車或折現100萬元。不過法院審理後認定,該獎項屬「附條件贈與」,且車輛尚未上市、契約尚未生效,公司也可依法撤銷贈與,最終判林男敗訴。
判決指出,林男自2014年起在鴻海任職工程師,2023年1月參加公司舉辦的「線上嘉年華活動」,並抽中Model B電動車1輛。由於該車尚未上市,公司當時說明將於上市後再行發放。不料林男於2025年1月遭資遣,之後向公司詢問領獎方式,卻被告知因「非在職員工」不具領獎資格。
林男認為,自己已合法中獎,公司應履行給付義務,遂提告要求交付電動車,若無法交車則應賠償100萬元。不過鴻海主張,當初活動規則已明確載明,抽中電動車者須待車輛上市且「發放時仍在職」才可領取,而該車至今尚未上市,自然也未達發放條件。
新北地院審理認為,該摸彩活動本質屬於公司單方無償提供獎品,員工中獎後也無須支付任何對價,依法屬於「贈與契約」。而電動車獎項附有「上市後才發放」的條件,屬於附停止條件的贈與,在條件尚未成就前,契約尚未發生效力。
法官進一步指出,Model B電動車迄今仍未上市,代表贈與條件尚未成立,公司尚無交付義務,在尚未交付前,贈與人本就可以依法撤銷贈與;資遣部分雙方是依勞基法規定協議終止契約,因此鴻海拒絕給車並無違法,林男依「債務不履行」請求給付或賠償均無理由,判決駁回其全部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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