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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男隨手搶騎士背包 「僅得手2元」搶奪罪起訴

▲桃園市張姓男子缺錢花用,於2024年4月在楊梅區徒手搶奪黃姓機車騎士隨身背包,得手2元現金、發票與筆記本等物,警方循線逮捕,起出搶奪贓物。(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張姓男子缺錢花用,2024年4月在楊梅區徒手搶奪黃姓機車騎士隨身背包。(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張姓男子疑缺錢花用,於2024年4月間在楊梅區見黃姓機車騎士經過,徒手拉扯黃身上之隨身背包,內有2元現金、發票與筆記本等物,張得手後逃離,黃姓騎士隨即追上搶回並報警處理。警方逮捕張男,以現行犯移送桃檢偵辦;桃園地檢署偵結,依搶奪罪嫌起訴,張男恐面臨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檢警調查,65歲的張姓男子於2024年4月2日中午12時55分許,在楊梅區永美路、日新街口處,見黃姓機車騎士經過該處,竟趁黃未及防備之際,徒手拉扯黃身上所揹之隨身側背包得手,內含筆記本3本、鑰匙1串、運動彩券1張、發票1張、打火機1個與新台幣2元等物,得手後旋即離去。

黃姓機車騎士立即追上並搶回背包,同時報警處理,經楊梅警方循線逮捕張男到案,並起出搶奪贓物等證物,警方偵訊後依搶奪罪嫌移送桃檢偵辦。

桃園地檢署複訊時,被告張男坦承犯行不諱,檢方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張男徒手拉扯被害人側背包,並未有其他強暴、脅迫手段,雙方拉扯過程,被害人不到1分鐘即將取回背包,張男隨即逕自離去,未有進一步舉動,足認張男奪取財物手段,未達被害人身體或精神尚處於不能抗拒程度,亦未壓抑被害人之抗拒能力,與強盜罪構成要件有別,應屬搶奪行為,檢方偵結,依搶奪罪嫌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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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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