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南地院審理人妻私傳丈夫裸背照案,認定照片屬刑法所稱性影像,3名同事分別遭判刑或罰金。(示意圖,民眾提供)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台南一名吳姓女子未經丈夫同意,私下拍攝丈夫背部全裸照片後,傳給陳姓女同事,陳女又將照片轉傳到多名同事所在的LINE工作群組,群組內黃姓男同事下載照片後,另加註表情符號重製,再傳回群組;陳女與化名「小純」的女同事並以「醜八怪賤人」等文字嘲諷魏男,魏男事後從妻子手機LINE對話發現此事,憤而提告,陳女、黃男及小純3人因此吃上官司。
台南地院審理後認定,魏男背部全裸照片屬刑法所稱「性影像」,陳女涉犯無故散布他人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另涉公然侮辱罪,判罰金8000元。黃男涉犯無故重製、散布他人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小純則涉犯公然侮辱罪,判罰金8000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女、小純及黃男均為吳女的公司前同事。吳女未取得丈夫同意,即私自拍攝丈夫身體隱私照片,並將照片傳送給陳女。陳女取得照片後,未尊重受害人隱私,反而將照片傳到她與小純、黃男、吳女等人所在的LINE工作群組,讓群組內成員得以觀看。
黃男在群組內看到照片後,下載魏男照片,並在照片上加註表情符號後重製,再次傳回同一個LINE群組。陳女與小純另在群組中以不堪文字指稱照片中的受害人,內容足以貶抑其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受害人後來從妻子手機LINE對話得知照片遭外流及遭言語羞辱,因而向台南地檢署提出告訴。
審理時,黃男曾辯稱,他認為背部全裸照片不算性影像。不過,法院指出,刑法第10條第8項已明定「性影像」定義,包含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身體隱私部位影像。法院認為,本案照片雖為背部全裸照,但仍涉及個人身體隱私,客觀上足使人產生羞恥感,應屬刑法保護範圍內的性影像。
法院並說明,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立法目的在於強化隱私法益保障,維護個人生活私密領域最核心的性隱私與性名譽。陳女將他人性影像傳至LINE群組,黃男又下載重製、再度散布,均已侵害當事人隱私權益;陳女與小純在群組中以不堪言詞嘲諷當事人,也造成其人格尊嚴受損。
法院審酌,3名被告在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且均無前科,但3人與受害人因賠償金額落差過大,未能達成調解或和解。其中陳女表示願賠償10萬元,黃男與小純則各表示願賠償3萬至5萬元,但雙方仍無共識。
法院另指出,魏男因本案承受精神不安、痛苦及心理壓力,並出現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緒的適應障礙症。雖然3名被告均符合緩刑形式要件,辯護人也替3人請求緩刑,但考量被告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也未彌補損害,法院認為仍有執行刑罰必要,因此不予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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