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男二審坦承將未成年少女媒介性交易,台中高分院改判3年7月。(圖/記者白珈陽攝)
記者白珈陽/台中報導
台中市楊姓男子非法經營應召站,2014年間找來5名女子擔任應召小姐與男客從事性交易,其中1名女子甚至才15歲,案經警方破獲,一審依4個共同圖利媒介性交罪、1個共同意圖營利而媒介少年為有對價性交行為罪,判刑3年9月;楊不服上訴,以自己在二審已坦承犯行為由請求輕判,台中高分院在媒介少年性交部分撤銷、其餘駁回,改判3年7月有期徒刑。
判決指出,楊男在本案前就曾因同類型的案件入獄,後來又被查出,他2014年5月起在台中清水經營應召站,由同夥找來4名已滿18歲女子擔任小姐,並由楊與男客聯繫談妥後,派出馬伕載送小姐與男客進行全套性交易多次,小姐從中可拿1200至1700元不等,楊男自己可抽數百元,其餘歸馬伕或同夥。
同年7月,楊男透過1名吳姓男子,將1名年僅15歲的少女納入旗下,楊明知少女未滿18歲,仍將她安排性交易,期間少女曾發生車禍,但只休息約2個月,楊又繼續替少女媒介性交易,直至2015年5月遭警方破獲應召站。
台中地院一審時,楊對4名成年女子部分坦承不諱,但堅稱自己不知道少女當時未成年,是他到警局才知少女沒有成年;少女則證稱,楊知道她幾歲,「被告有問我幾歲,我說18歲,他說不是吧,有人跟我說你才15歲而已,我就說對,我15歲。」
一審認為,楊男經營應召站有損社會善良風俗,又媒介未成年少女與他人性交易,且有前案紀錄,素行難認良好,依4個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分別判刑7月,1個共同意圖營利而媒介少年為有對價性交行為罪,判刑3年4月,應執行刑3年9月。
楊不服上訴二審,主張他前案出獄後沒有再犯罪,犯後態度良好,且他已坦承媒介少女性交易的犯行,請求改判較輕之刑。
台中高分院審酌,楊在二審期間改口坦承知悉少女未成年,量刑基礎已有變動,此部分撤銷原判決,改判3年2月,其餘4罪原審量刑妥適,予以駁回,應執行刑為3年7月,仍可上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