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販售「清潔萬能粉」洗不乾淨挨告。(圖/翻攝自爆料公社,以下同)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陳姓男子向雜貨店老闆娘推銷「清潔萬能粉」,宣稱是鐵工廠專用強效清潔粉,並疑似安排假顧客營造熱銷假象,老闆娘花1萬元購入100包,事後客人反映洗不乾淨,老闆娘提告詐欺。陳男堅稱產品有效;法院認為,國內無檢驗標準可證明該粉「毫無清潔效果」,且告訴人未曾試用,陳男曾5度因類似手法獲不起訴處,該案一、二審皆判無罪確定。
檢方起訴指出,陳男於2022年8月1日上午,駕駛小貨車載送「清潔萬能粉」至彰化市彰南路一家雜貨店,向經營雜貨店女業者推銷,宣稱該產品是機械、鐵工廠專用的洗手清潔粉,效果極佳,並表示每包進價100元,可轉售200元。推銷過程中,陳男一度向外招手,隨後有男子進入店內,當場以400元購買2包,營造搶手假象。女業者因此誤信產品效果良好且買氣旺盛,以1萬元購入100包。

彰化地方法院審理,陳男否認詐欺,堅稱「我賣的萬能粉確實有清潔效果,沒有詐騙」,女業者證稱,她不曾親自試用該清潔粉,僅因曾聽聞類似產品有效,且有人當場購買,才決定進貨。至於所謂「洗不乾淨」,是事後聽客人反映。
法院審理,檢方曾將產品送交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GS)檢驗其成分與效果,但該公司回覆:清潔效果受多重因素影響,目前國內並無統一且明確的檢驗標準與方法可判定產品「有無效果」。換言之,檢方無法舉證證明該清潔萬能粉「毫無清潔效果」,自難認定陳男施用詐術。

▲男子販售「清潔萬能粉」洗不乾淨挨告。(圖/翻攝自爆料公社)
檢方不服上訴,強調陳男安排他人喬裝顧客購買,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但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為,依監視畫面及告訴人證述,該不詳男子是在告訴人已同意向陳男購買並交付貨款後,才進入店內購買2包,此時雙方交易已然完成。縱使該男子確為陳男安排,也無從認定告訴人是因此陷於錯誤而購買。
銷售人員本會大力推薦商品,告訴人經營雜貨店,若對產品有疑慮,本可當場試用或拒絕進貨,不能事後以客人反映效果不佳,即反推陳男自始詐欺。法官並維持一審見解,認為在無法證明產品「完全無效」的前提下,不能論以詐欺罪。
由於陳男自2012年起,已因類似銷售手法,陸續在屏東、新北、台中等地遭提告詐欺,共獲5次不起訴處分。本案雖經彰化地檢署起訴,並由二審法院審理,最終仍認定犯罪無法證明,駁回檢方上訴,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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