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疲勞駕駛撞國道車陣!貨櫃車司機釀3死2傷慘劇 二審仍判3年

▲▼             。(圖/資料照,記者楊永盛翻攝)

▲黃男在國道三號南向114.4公里處釀重大事故。(圖/資料照,記者楊永盛翻攝)

記者白珈陽/台中報導

黃姓男子2024年10月駕駛營業貨櫃曳引車,於國道三號南向114.4公里處釀重大事故,因長時間駕駛陷入恍神,撞上前方停等車陣,發生6車連環撞、3死2傷嚴重慘劇,一審依過失致死罪判刑3年,黃以賠償金額過高無法達成調解、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認原審判決無違誤,近日駁回上訴。

判決指出,黃男2024年10月28日傍晚6時許,駕駛營業貨櫃曳引車,沿著國道三號由北往南行駛,行經南向114.4公里處時,追撞前方因塞車而停止的車陣,先是撞上第一輛由王男駕駛的車輛,王的車再往前推撞另外2輛車;發生車禍後黃緊急向左閃避,又撞到由另1名黃姓男子駕駛的大貨車。全案造成3人死亡、2人受傷。

黃男於警詢、偵訊時供稱,他當天上午8時30分,先從高雄公司載運空櫃出發,至台中港附近的貨櫃場於上午11時許交櫃,接著12時許又抵達台中港新建櫃場載重櫃,於附近吃完午餐後,在12時20分出發、約下午3時30分抵達基隆港交櫃,回程時「我要發生碰撞的前10秒突然失去意識,眼前一片漆黑,回神已發生碰撞。」

苗栗地院一審認為,黃男身為職業駕駛人,卻疏於注意已長時間駕駛,因疲勞又恍神,導致悲劇發生,且經過多次調解,仍未能與被害家屬就賠償金額達成共識,無法獲得家屬諒解,依想像競合犯,從重以過失致死罪判3年。

黃男不服上訴,主張被害家屬已受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而他未能達成共識,是因被害家屬請求的金額過高,才導致雙方無法達成和解,認為原審未審酌此科刑因素,量刑過重。

台中高分院審酌,強制汽車責任險的目的,是讓交通事故造成的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且均非由被告本人支付,與被告犯後態度無當然關係,黃以此為上訴內容,是無理由,加上二審期間黃依然未與被害家屬達成調解,考量一切情狀,駁回黃男上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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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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