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政署長張榮興。(資料照/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張君豪/台北報導
警政署長張榮興之子涉入的火鍋店衝突案,外傳張男制伏竊賊後居然拿熱湯淋竊賊手施虐,並強行將竊嫌留置店內長達1小時,最離譜的是,警方第一次移送本案,竟沒有檢附竊賊送醫紀錄、驗傷報告及相關送醫監視器影像,導致台中地檢署檢察官竟認為竊賊所稱「只是當事人單一說法」,甚至無視張男戕害犯罪嫌疑人人身安全,草草不起訴處分,台中檢警偵查刑案量能何時變得如此微弱,還是台灣司法已經墮落到因人設事?此案已在基層引議論。
本案關鍵疑點在於,竊賊賴男偷到警政署長張榮興兒子所開的火鍋店,被張男與友人洪男抓住後徒手毆打,賴嫌指控張男甚至拿正在烹煮的熱湯淋他的雙手與下體凌虐,甚至被逼簽下100萬元本票,台中地檢署最初接獲此傷害案件時,卻認定賴男單一指控難以認定傷害,因此裁定不起訴。
但案件經過被害人聲請再議,台中高分署發回續查後,這才發現賴姓竊賊去年4月11日竊盜失風被捕後,遭拘禁超過1小時,有監視器畫面佐證,賴男因雙手與下體遭張男灌熱湯凌虐後,清晨5點34分到派出所求救,經由台中消防局派遣救護車送醫,經醫院驗傷發現賴男雙手雙腿有大面積2至3度燒傷,檢方依此確認警政署長張男與洪男有虐打、拘留賴男的事實,改依傷害、強制罪嫌起訴。
但重點是,為何台中市警方第一次移送署長兒子涉凌虐竊賊案件,對涉嫌人的指控謹有竊賊賴男的「單一警詢指控」,缺乏送醫紀錄、相關影像及驗傷單據等更有力的直接證據,警方是否因知悉涉案人的身分,涉嫌徇私包庇,在第一次案件移送卷宗未檢附關鍵定罪證據,這部分有待檢調深入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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