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屏東地方法院。(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王姓女子借住鄭姓男子與女友租屋處,鄭男兩人竊取王女黃金手鍊並變賣分贓,得手逾6萬元。屏東地方法院審理,鄭男坦承犯行卻未履行調解賠償,依竊盜罪判處4個月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每日1,000元折算罰金。另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61,039元,裁定與共犯共同沒收,如無法沒收則追徵等值金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王姓女子於2024年8月底,借住鄭男女友住處,期間,2條黃金手鍊放置於屋內。被鄭男與女友發現,由女友將裝有金鍊的紙盒交給鄭男,2人共同竊取後,鄭男隨即前往銀樓變賣,換得現金6萬餘元並分贓花用。
警方獲報後展開調查,依據相關證據將全案移送法辦。鄭男於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與同案被告供述、證人證詞及相關對話紀錄相互吻合,法院認定犯罪事實明確。
法官審酌,鄭男正值青壯,具有工作能力,卻在假釋期間仍犯下竊盜行為,顯示法治觀念薄弱,且侵害他人財產權,破壞人際信任關係,行為應予譴責。雖其已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但迄今未履行賠償,犯後態度難認良好。依竊盜罪判處4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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