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師鐸獎退休教師遭殘忍殺害,兇手逃死定讞,檢察總長邢泰釗為此提出非常上訴 。(圖/記者黃宥寧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高雄市男子劉志明,2014年底為搶車代步,竟持榔頭重擊開車買菜的師鐸獎退休陳姓老師,還以手指性侵,並咬掉乳頭,搜刮財物。劉男5度遭判處死刑,但最高法院仍將他判處無期徒刑定讞。檢察總長邢泰釗認為最高法院針對此案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虞,因此提出非常上訴,請求改判。
本案發生於2014年12月間,失業多時的42歲男子劉志明,因不滿女友提分手,酒後騎車亂逛。途經市場發現曾獲師鐸獎的退休陳姓教師買完菜準備開車回家,劉男臨時起意,打算搶車去找女友談判。他跟蹤陳婦,趁著打開車門上車之際,自後方持鐵鎚將她擊昏,但因排檔上鎖無法駛離。
劉男轉頭逼問陳婦如何解鎖,陳婦因重傷昏迷無法回答,劉男暴怒之下,竟以鐵鎚重擊陳婦頭部13下,又搜刮陳婦皮包內2000元,再把手指伸進陳婦下體性侵,還一口咬掉其乳頭再吐掉,棄置車內,隨後反鎖車輛逃逸。陳婦頭蓋骨遭敲碎,慘死在車內,檢警單位4天後將藏匿在楠梓區台糖量販店美食街的劉男逮捕到案。
劉男犯案手法兇殘,法院歷審均認定他犯下「強盜結合殺人罪」,包含一審、二審、更一審、更二審、更三審,總計5度將他判處死刑。但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四審認為「劉男的強盜殺人犯行係隨機、偶發性為之,而非計畫性為之」,不符合兩公約法中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首度將劉男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案件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2024年10月間駁回上訴,劉男逃死定讞。
最高檢察署審查劉男逃死定讞的判決,認為原判決引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指出,此類隨機、偶發、非計畫性之強盜殺人犯行,並非「情節最重大之罪」。最高檢認為此論點有為論理法則、經驗法則,有判決不適用法則及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另外最高檢也認為,劉男隨機挑選與自己素無淵源之年長女子下手,被害人無端遭互不相識之人恣意痛下毒手、奪取性命;且劉男於光天化日下犯案,毫不顧慮此處為知名市場間往來人潮,其冷血、肆無忌憚可見一斑;但原判決竟認「社會大眾之影響深遠、衝擊至鉅」,指劉男強盜殺人犯行屬隨機、偶發性,非難性程度有一定程度之減低,最高檢認為理由實自相矛盾。
因此最高檢認為本案有判決違背法令之虞,且有統一法令見解之必要,報請檢察總長邢泰釗提起非常上訴,以維護被害人之人性尊嚴、社會公義及司法之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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