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駕駛小芸(化名)前年10月開車行經桃園市一處路口,遭民眾檢舉未禮讓行人,挨罰6000元罰鍰,但她主張自己與檢舉人之間有「視角高低差」,並非故意不禮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後,認為確實無法判斷小芸的車靠近行人穿越道時,是否有行人正要通行,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

▲小芸遭檢舉未禮讓行人,提告後抗罰成功。(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小芸2024年10月開車行經桃園市一處路口,因有「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行為,經民眾檢舉,事後收到一張6000元罰鍰的罰單,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小芸不服氣,決定提出行政訴訟,她強調,通過該路口時有減速慢行,但因為路邊有違停,她沒有充裕的時間判斷是否有行人要過馬路;此外,檢舉人的車輛鏡頭位置比較高,她的駕駛座視角比較低,雙方視角有差異,更何況當行人出現在影像中時,她的車早就已經通過路口停止線,根本無法預見並進行停讓。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表示,經檢視檢舉影片及照片後,發現在畫面一開始,小芸的車輛前半部通過停止線進入行人穿越道時,旁邊還未見有任何行人,等到車輛後半部進入行人穿越道,才看見行人站在行人穿越道旁邊。
法官指出,當時行人是否剛從人行道走至行人穿越道,或者早就已經站在行人穿越道上,無法從檢舉鏡頭視角判斷,既然檢舉影片無從斷定小芸的車輛靠近行人穿越道時,是否有行人正要通過,原處分依據檢舉影片認定她違反道交條例第42條第2項規定,顯屬速斷。
最終,法官認定原處分違法,裁定撤銷。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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