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4月間的太魯閣號出軌事件釀49死。(圖/記者黃國霖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發生在2021年4月初的台鐵太魯閣號在花蓮清水隧道撞上工程車而出軌,最終造成49死、200餘人受傷的慘案,釀禍的工程車包商李義祥,二審被以三罪判刑12年6月。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3日將他依照妨害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定讞,至於過失致死、肇事逃逸等兩罪,則撤銷發回更審。
本案為台鐵近60年來最嚴重的事故案件,發生於2021年4月2日上午9時28分許,載有498人的臺鐵408次TEMU1000型太魯閣自強號列車,於花蓮清水隧道北口撞及K51標工程工地滑落之施工車輛,造成列車翻覆,發生司機員2名、乘客47人死亡,213人受傷之重大事故。
檢方追查肇事責任,查出擁有工程車的包商李義祥,案發當天上午8點多與聘雇的越南籍移工華文好,違反停工規定前往工地施工。但因操作不慎,工程車從工地斜坡停放後滑落大清水休憩區附近鐵道。事故發生後,李義祥並未立刻通知台鐵,結果1分多鐘後,太魯閣號就開到隧道口,司機員煞車不及,撞上工程車,火車出軌,在隧道內強力撞擊,造成49人死亡的慘劇。檢方因此對李義祥、華文好等人,提起公訴。
一審花蓮地院審理後,認定李義祥犯下「過失致死」、違反《政府採購法》兩項罪名,判刑7年10月;華文好無罪。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去年5月間改依照「過失致死」、「肇事逃逸」、「妨害投標」等三罪判刑,其中「過失致死」判刑5年、「肇事逃逸」判刑7年、「妨害投標」判刑10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華文好仍舊無罪。
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23日作出判決。最高法院將李義祥「妨害投標罪」判刑10月部分判刑定讞,至於「過失致死」判刑5年、「肇事逃逸」判刑7年兩罪部分則撤銷,發回花蓮高分院更審。理由是因李義祥針對過失致死部分上訴第二審,但二審卻漏未判決;另外肇事逃逸部分也有適用法條上的爭議,因此這兩部分均撤銷發回更審。至於華文好無罪部分,最高法院則駁回上訴,無罪確定。
▼李義祥遭判刑10月定讞。(圖/記者陳以昇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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