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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報餐費遭識破!空軍前士官詐領未遂判刑10月 緩刑2年

▲台南地院宣判空軍前士官浮報餐費案,判刑10月緩刑2年。(記者林東良翻攝,下同)

▲台南地院宣判空軍前士官浮報餐費案,判刑10月緩刑2年。(記者林東良攝)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前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所屬單位李姓兵器維護士,因涉嫌利用職務機會浮報餐費詐領公款未遂,台南地院20日下午宣判,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有期徒刑10月,宣告緩刑2年,並須於判決確定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2萬元,另褫奪公權1年。

判決資料指出,李男自2014年起任職空軍防空暨飛彈部隊,負責小額採購業務,具公務員身分。2024年4月至6月間輪值伙委期間,負責部隊餐飲採購,明知應依實際金額核銷,卻在同年6月某日訂購午餐與飲料後,實際支出5495元,卻將便當與飲料價格浮報至7930元,試圖詐領差額2435元。

檢方調查,李男利用不知情店家提供的空白收據,填載不實金額,並製作多項內容不實的請購文件與報表,逐級送核請款。不過在審核過程中,部隊財務士與輔導長發現異常,退件未核准,最終未成功領得款項。


法官認定,李男行為已構成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並同時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屬想像競合,從一重罪論處。法官審酌,李男犯後主動向憲兵單位自首,偵審過程均坦承犯行,且未實際取得不法所得,犯行情節尚屬輕微,加上無前科紀錄,顯有悔意,因此依法減輕其刑,並宣告緩刑2年,以觀後效。


法院同時指出,為促使被告記取教訓,命其須於6個月內繳納2萬元予公庫,若未履行且情節重大,得撤銷緩刑。另考量其行為侵害公務廉潔,依法宣告褫奪公權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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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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