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市一名男子於2024年4月在住家對年僅5歲女兒兩度強制指侵、性侵得逞;同年5月再對4歲女兒撫摸下體強制猥褻得逞。(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一名男子於2024年4月間趁家人無人之際,兩度對5歲女兒性侵得逞,同年5月再對另名4歲女兒撫摸下體強制猥褻得逞,妻子察覺丈夫獸行後堅持提告,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結依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起訴;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雖坦承犯行,辯稱已自首,應可減輕其刑,但妻子則不原諒,建請法官從重量刑,法官審結,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7年4月。又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3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35歲的男子於2024年4月中旬某日,在住處對年僅5歲女兒,明知尚無性觀念之認知,亦無表達同意或拒絕之性自主決定能力,竟在住處趁無人之際,在電腦室內兩度性侵得逞,以及在臥室,性侵5歲女兒得逞;同年5月某日上午,男子在住處之客廳內,徒手隔著褲子撫摸4歲女兒下體,以此方式強制猥褻得逞,案經2女童母親獲悉後,怒向桃園市警局婦幼警察隊報案提告,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結依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男子主張自己是自首應減刑,未被法官採信,法官審酌,男子明知2女童均為未滿14歲之幼童,並為其等之父親,竟2人尚未有性觀念年幼之時,分別對2人為強制性交、強制猥褻,且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及取得其等原諒,加上女童母親希望法官從重量刑,審結依兩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各處有期徒刑7年4月。又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3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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