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男超商偷拍短裙女!隔天巧遇再拍一次被抓包 代價出爐

▲桃園市劉姓男子於2024年間,兩度在超商偷拍短裙女裙底風光,女子警覺後報警提告。(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桃園市劉姓男子於2024年間,兩度在超商偷拍短裙女裙底風光,女子警覺後報警提告。(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劉姓男子於2024年10月間,兩度在超商持手機偷拍同一位短裙女子裙底風光,女子驚覺遭偷拍後報警提告,桃園地檢署偵結依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案件起訴;桃園地院審結依無故以錄影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3月,又犯無故以錄影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處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本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劉姓男子於2024年10月28日12時20分許在中壢區某處超商購物時,見身穿短裙女子,未經女子同意,持手機自女子背後由下往上拍攝裙底風光得逞;翌日中午12時許再次前往該超商,再度見到女子購物,再度以相同方式靠近女子欲偷拍,但被女子驚覺發現,訴請中壢警分局偵辦。

桃園地檢署複訊時,檢察官查出被告劉男曾於同年3月以與本案相同手法攝錄2位未成年少女裙底及內著貼身衣物之影片,建請法院審酌被告不知悔改,從重量刑,以資懲儆。

桃園地院審訊時,被告坦承犯行,法官查出被告於2024年10月29日之犯行,惟未達於既遂結果,屬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法官審酌被告為滿足私窺慾望,無視法律對他人性隱私權之保護,無故持手機竊錄告訴人裙底及內著衣物之性影像,嚴重侵害個人隱私,造成告訴人之精神畏懼及痛苦,且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審結依無故以錄影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3月,又犯無故以錄影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處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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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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