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說,很多勞工不是沒有權利,而是根本不知道自己有權利。(示意圖/記者周宸亘攝)
記者陳俊宏/綜合報導
律師劉韋廷表示,老闆把資遣費都給你了,你就一定要走人嗎?多數人第一步就答錯,答案是「不一定」,關鍵從來不在「有沒有給錢」,而是在「有沒有符合法律」。
劉韋廷近日在臉書說,到一所知名大學分享《勞基法》,一開場就問了一個問題,如果有一天,公司把資遣費給你了,連預告工資也一起給了,你是不是就應該離開這份工作?
關鍵「有沒有符合法律」
劉韋廷指出,現場幾乎所有人第一時間都愣住,因為直覺會覺得「錢都給了,應該就是要走了吧」;但答案是「不一定」,關鍵從來不在「有沒有給錢」,而是在「有沒有符合法律」。
劉韋廷提到,在台灣的勞動制度下,僱主不能想解雇就解雇,必須符合《勞基法》規定的法定事由;如果不符合,就算資遣費給了,解雇一樣可能是違法的。
劉韋廷表示,換句話說,錢不會讓違法變合法,這也是他最想讓大家帶走的一件事,很多勞工不是沒有權利,而是根本不知道自己有權利,「當你不知道,你就會以為對方說了算,但其實法律早就站在你這邊,只是你還沒發現而已。」
勞動部指出,公司解雇一般勞工必須要有法定事由,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裁員解僱、第12條懲戒解僱,否則不得執行。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雇主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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