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圖/維基百科)
記者陳崑福/綜合報導
高雄鐘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國道10號時,因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遭民眾檢舉並被裁罰新臺幣3,000元。鐘男不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檢舉影像可能經AI變造,要求撤銷處分。法院審理後認定違規事證明確,判決駁回其訴訟。
判決指出,鐘姓男子於2025年6月28日中午,駕車行經國道10號西向0.7公里處時,從外側車道跨越虛線進入減速車道,過程中未使用方向燈,遭後方車輛行車紀錄器拍下並提出檢舉。警方查證後依法開單,並移送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裁處。
鐘男於訴訟中主張,現今AI技術發達,影像可能遭竄改,要求檢舉人提出原始檔案以證明真實性。但法院勘驗相關影像後認為,影片畫面顯示時間連續、內容完整,車輛動態與環境光影自然,並無任何剪接或造假跡象,足以認定違規事實存在。
法院進一步指出,依相關交通法規,駕駛人在變換車道時,應全程使用方向燈,以提醒其他用路人預判車輛動向,確保行車安全。鐘男未依規定操作,客觀上已造成交通風險,其違規事實明確。
此外,法院認為鐘男持有駕駛執照,對交通規則應有基本認知,卻未善盡注意義務,具有過失責任。交通局依規定裁處最低罰鍰3,000元,並無違法或裁量不當情形,認鐘男主張並無理由,判決駁回其訴訟,並須負擔裁判費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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