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茶飲廠塗改偽造有效期改包裝販售 負責人夫妻130萬交保

記者楊熾興/桃園報導

鍾姓夫妻2人經營飲料公司,將過期鋁罐茶飲塗改偽造有效期限後,再裝入香檳瓶而透過實體及網路通路販售,桃園檢方會同衛生單位前往廠房及其住處搜索,並帶回鍾姓夫妻及2名員工,經偵訊後認涉犯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及食品安全衛生法等罪嫌,諭知被告鍾男具保100萬元、妻子林女具保30萬元、其餘被告2員工均具保5萬元。

▲桃園地檢署會同衛生單位搜索塗改有效期限的茶飲廠。(圖/桃園地檢署提供)

▲桃園地檢署會同衛生單位搜索塗改有效期限的茶飲廠,查扣過期原料及產品。(圖/桃園地檢署提供)

桃園地檢署於3月24日接獲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通報「好○○俊康普茶」疑似有效期限不實等情,檢察長張春暉即刻分案指派民生專組檢察官王念珩指揮偵辦,經調查蒐證後,發現被告鍾○仁、林○瑜(登記負責人)夫妻所共同經營之松○角股份有限公司、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製造生產之「好○○俊康普茶」疑似塗改康普茶鋁罐瓶底有效期限標記而偽造有效期限、使用過期濃縮汁原料或將過期之鋁罐裝康普茶產品裝入香檳瓶而透過實體及網路通路販售等情事。

桃園檢方10日會同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至桃園市蘆竹區之廠房及鍾姓被告夫妻桃園市桃園區住所共3處執行搜索、約談被告鍾、林及林姓、徐姓員工及證人1人共5人,並查扣相關過期原料及產品。

檢察官於11日凌晨訊問被告鍾男等人後,認其等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商品虛偽標記刑法、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食品安全衛生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第49條第1項之販賣攙偽食品等罪嫌,罪嫌重大,但無羈押之必要,而諭知鍾姓被告100萬交保、妻子林女30萬交保、其餘被告2人均5萬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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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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