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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冒父名偽造支票本票借款 台南地院依法判刑5年

▲張姓男子冒用父親名義偽造本票借款,遭台南地院判刑5年。(記者林東良攝)

▲張姓男子冒用父親名義偽造本票借款,遭台南地院判刑5年。(記者林東良攝)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台南一名張姓男子因資金周轉不靈,竟冒用父親名義偽造其父親名義簽發5張面額共150萬元的本票及以及9張面額共310萬元本票,因未還款被控涉嫌偽造有價證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台南地院審理後,依兩罪各判處有期徒刑4年,合併執行5年。

判決資料指出,被告張男為被害人之子,明知父親未同意擔任連帶保證人,也未授權使用其名義簽發本票,仍於2023年間在台北某處,多次於本票發票人欄及借據連保人欄偽簽父親姓名,製作多張本票與借據,並寄交債權人作為借款擔保。

台南地院調查,張男先偽造5張本票共150萬元,後續又陸續偽造9張本票共310萬元及9張借據,藉此營造父親共同負責債務的假象,以取得借款信任。直到債權人持本票聲請強制執行時,張父否認簽名,案件才曝光。

審理過程中,張男雖坦承簽名未經授權,但辯稱係依債權人要求或遭脅迫所為。不過法院認為,相關說法未有證據佐證,且從行為模式與借款動機判斷,其係為取信對方而主動偽造文件,主觀犯意明確,辯詞不足採信。

法官指出,偽造有價證券屬於危害社會交易安全的犯罪,即使未實際造成損害,只要足以讓一般人誤信為真,即構成犯罪;而在借據上偽造連保人簽名,也會使他人誤認債務有擔保,已具備損害風險。


法院審酌,被告多次偽造文件,影響金融交易秩序,且犯後否認犯行、未獲被害人諒解,但考量其無前科,最終依法量刑。另針對偽造的本票與借據中父親署名部分,依法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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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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