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三將不雅照片寄給正宮。(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曾羿翔/綜合報導
一名人妻指控丈夫與舊識女子發展婚外情,提告請求高額精神賠償。案件經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第三者應賠償50萬元後,女子不服提起上訴,要求提高至180萬元。不過,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判決金額適當,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婚後生活遭介入 妻提告求償180萬
判決指出,原告與丈夫於2022年結婚,婚後原本維持正常家庭生活。然而,丈夫與曾交往過的女子重新聯繫,並於2023年5月至7月間發展婚外情。原告主張,該女子明知對方已婚,仍多次發生親密關係,甚至涉及懷孕及墮胎,嚴重破壞婚姻關係與家庭生活,遂提起訴訟求償180萬元。
被告辯稱,僅承認少數逾越分際的互動,否認多數指控內容,並主張原告有重複請求之情形,且求償金額過高,請求法院酌減。
三個月約10次性行為 旅館拍攝影像成證據
法院審理時,原告丈夫證稱,在2023年5月至7月期間,雙方約每一至兩週見面一次,3個月內發生約10次性關係,地點包含車內、被告住處及汽車旅館,並曾在旅館內拍攝相關影像。另查,雙方曾相約於餐廳用餐,相關晚餐內容與店面畫面,與後續親密影像出現在同一組照片中,顯示行程與行為具連貫性。
不雅照片寄給正宮 內容含用餐與親密畫面
法院指出,被告曾將與男子之相關照片寄送給原告,內容包含中式小吃、餐廳用餐畫面,以及裸露身體、性器接合畫面交錯組合;另亦有漢堡餐點以及兩人性行為畫面並列的情形。此外,雙方對話內容涉及約會安排、親密互動細節,甚至包含拍攝影像、驗孕及墮胎等討論,顯示關係明顯超越一般社交往來。
法院認50萬元合理 二審駁回上訴
一審判決被告應賠償50萬元精神慰撫金。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主張賠償應提高至180萬元。不過,二審法院綜合考量雙方身分、經濟狀況、侵害行為次數與期間、對婚姻造成影響程度,以及被告已當庭道歉、丈夫回歸家庭等因素,認為50萬元已屬適當,駁回上訴請求。
法院:明知對方已婚仍交往 構成侵權
法院強調,婚姻關係建立於忠誠義務,第三者若明知對方已婚仍發展不正當關係,並對配偶造成重大精神損害,即構成侵害配偶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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