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南地法院認定吳姓男子趁友人藥後昏睡下手,構成乘機猥褻,須負賠償責任。(記者林東良攝)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台南吳姓男子趁女性友人服藥後陷入沉睡、意識不清之際,脫去其內衣並以口碰觸其胸部,涉犯乘機猥褻罪,造成被害女子身心受創、長期就醫,請求新台幣90萬元精神慰撫金,台南地院綜合雙方資力、傷害程度等因素後,判決吳男應賠償35萬元及利息,其餘請求駁回。
判決資料指出,兩告雙方原本是朋友關係,於2024年10月7日凌晨相約至吳男位於台南市的住處,當時女性友人因服藥後陷入沉睡、意識昏沉,已喪失性自主能力。吳男卻趁機脫去被害人內衣,並以口碰觸其胸部,造被害人身心受創。台南地院刑事庭先前已就本案判決吳男乘機猥褻罪成立,處有期徒刑1年6月。
被害人主張,事件發生後長期受精神困擾,出現睡眠障礙,必須定期就醫並接受心理諮商,因此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吳男賠償精神慰撫金90萬元。吳男則坦承刑事責任,表示願意賠償,但認為90萬元過高,希望以20至30萬元為合理範圍。
台南地院法官認為,吳男為滿足自身慾望,罔顧友誼與信任,侵犯被害人性自主權,對其身心造成重大傷害,且在刑事審理過程中一度否認,直到二審才認罪,難認犯後態度良好。
法官認定被害人所受精神痛苦屬實,依侵權行為規定應予賠償,但衡量雙方資力及實際傷害程度後,認為35萬元為合理範圍。最終判決吳男須支付35萬元精神慰撫金,其餘請求則不予准許。判決同時宣告得假執行,但吳男如提供35萬元擔保,可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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