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慶京「滿意微笑」怎寫進新聞稿? 北院晚間親上火線發聲

▲▼  京華城案一審宣判,沈慶京     。(圖/記者徐文彬攝)

▲北院說明,沈慶京「微笑離去」是根據證人說法整理出來的,不是額外編的內容。(圖/記者徐文彬攝)

記者黃哲民、董美琪/台北報導

針對外界質疑京華城等案件一審判決書未出現新聞稿所稱「沈慶京面露滿意微笑離去」的內容,台北地方法院表示,新聞稿與判決書性質不同,前者為摘要說明,後者為正式裁判文書,兩者表達方式本就不一致,新聞稿並未超出判決範圍或扭曲原意。

新聞稿與判決書性質不同,表達方式有別

北院指出,針對外界指稱本院於115年3月26日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被告柯文哲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新聞稿提及「沈慶京面露滿意微笑離去」,而判決書未見相同文字,進而質疑內容不一致一節,北院表示,本次判決書共374頁,而新聞稿僅35頁,屬於重點整理與轉譯,因此在文字與敘述密度上不可能逐字對應。

新聞稿描述基於判決書所載內容之整理與轉述,並非憑空增添情節

本件判決書第121、122頁已記載109年2月20日上午,朱亞虎先生陪同沈慶京先生前往北市府與柯文哲先生會面的具體過程觀察,並於判決書第131、132頁援引朱亞虎在本院審理時的證述,包括朱亞虎先生於會面後同日傳訊給程安慈稱「早上帶老闆見到柯市長談了一個小時,情況十分令老闆滿意」的訊息,以及朱亞虎先生關於上開訊息證稱:「沈慶京先生出來後滿面笑容。我跟在沈慶京旁邊那麼久,我會察言觀色,他笑得很可愛、很和藹可親」等語。

新聞稿所使用的沈慶京先生「面露滿意微笑離去」一語,是將判決書所載朱亞虎先生觀察內容,加以整理,以較為簡明、易懂的方式呈現,並非虛捏事實,也未逾越判決範圍或改變原意。

判決效力以判決書為準,新聞稿不具變更裁判之效力

北院強調,判決內容與法律效力一律以判決書為準,新聞稿僅供社會大眾快速理解,不具改變裁判內容的效力,並已在稿中載明如有不一致以判決書為準,以避免誤解。

院方最後表示,外界對案件的關注可以理解,但解讀應以完整判決書為基礎,避免只擷取片段文字造成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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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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