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南部一名男子阿茂(化名)2023年間開車前往高鐵站接送外甥的女朋友A,竟見色起意下藥性侵對方,事後還辯稱雙方是性交易。不過,法官檢視所有證據之後,認定阿茂的說詞均為卸責之詞,日前依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罪,判處他有期徒刑10年。

▲阿茂下藥性侵外甥的女友,犯後還矢口否認。(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茂2023年間開車前往高鐵站幫外甥接送A女,過程中竟偷偷將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即FM2)加入飲食中,再讓A女食用,等到藥效發作,就將人帶到摩鐵性侵得逞。
A女在懷疑遭下藥時,曾向友人透露疑慮,事後也有向2名友人發出求救訊息,並在當晚報警,接著前往醫院驗傷採檢。院方在A女的檢體中,確實檢驗出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的代謝物。
然而,阿茂到案之後仍矢口否認下藥性侵,還反控是A女找他性交易。法官認為,A女與阿茂並無任何嫌隙或糾紛,應當沒有必要冒著偽證罪責的風險誣陷阿茂,況且A女在歷次證述中,對於案發經過的敘述均相符,如果不是親身經歷且記憶深刻之事,很難在接受各次詢訊及詰問時,做出相同的證述。
法官指出,A女在事發當晚立刻報警、驗傷,醫院方面也確實檢驗出她體內有毒品代謝物,可見她並非誣陷捏造。最終,法官認定阿茂的說詞屬於卸責之詞,均無可採,他的行為嚴重侵害A女的性自主決定權,考量到他至今未成立和解或賠償,且依舊在審理中否認犯罪,於是依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罪,判處他有期徒刑10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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