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前台北市長、民眾黨創黨主席柯文哲涉及京華城案,台北地院一審判決書昨日(10日)公布全文。判決書中記載,法官認為柯文哲書寫紙條「晶華→orange出國」,確實有指示共犯或證人離境之舉,而且柯從遭查獲以來始終否認全部犯行,未能正視己身錯誤,嚴重耗費有限的司法資源,所以不足為犯後態度的有利考量。

▲柯文哲京華城案一審被判刑17年。(資料照/記者黃克翔攝)
判決書內容公布 法官認定柯文哲指示橘子出國
台北地院10日公布柯文哲涉入的京華城案、政治獻金案的判決書,全文多達713頁、27萬字。判決書中記載,法官認為,柯文哲遭執行搜索時,檢廉在辦公處所查扣撕碎便條紙筆記,柯自承書寫「晶華→orange出國」等文字,而許芷瑜在2024年8月27日返國後,立刻在同年月29日訂購機票前往日本,可見柯確實有指示共犯或證人離境之舉。
此外,法官指出,柯文哲從遭查獲以來,始終否認全部犯行,可見柯犯後完全未能正視己身錯誤的態度,不足為犯後態度的有利考量,還因此嚴重耗費有限的司法資源。

▲許芷瑜被列為外逃通緝犯。(圖/翻攝自調查局)
柯文哲被判刑17年 量刑公開
量刑的部分,法官表示,柯文哲當過2屆台北市長,卻為求財團支持,收受210萬元賄賂,並違背職務及法令讓京華城公司在未有法令依據下,取得20%容積獎勵,不法利益逾百億元;另外,柯還無視政治獻金本質,以商業交易行為掏空政治獻金,僭越權限,將政治獻金置入私人帳戶,挪用金額高達600萬及6000餘萬元;柯甚至違背眾望基金會委託的社會公益、扶助弱勢等公益性任務,挪用基金會公款800餘萬元,用以支付自己的競選總部員工薪資。
最終,法官考量到柯文哲除了本案之外,沒有其他前科,加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過往工作經歷,目前經濟狀況、家庭狀況等因素,於是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公益侵占罪共2罪判處2年及3年6個月、背信罪判處2年6個月,合併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同時就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犯行部分,宣告褫奪公權6年。
▲京華城案11名被告一審量刑。點圖可放大。(表/記者葉品辰製)
民眾黨駁斥
此外,判決書中還指稱柯文哲「干擾司法獨立審判空間」。民眾黨發言人張彤嚴正駁斥,「真正干擾司法的,從來不是柯文哲、不是台灣民眾黨,而是早已背離中立、公正原則的院檢體系本身」,此事更再次印證,原來判決不用看證據力,因為想像力就是台北地院的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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