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北板橋區傳出幼兒園不當管教事件。(圖/新北市議員劉美芳提供)
記者崔至雲/新北報導
新北板橋區傳出幼兒園不當管教事件!一名女童因課堂中不慎濺濕他人褲子,園長竟以此為由,於全班幼生面前對女童進行極不當且粗暴的處置,不僅強行脫去女童衣褲,甚至將其上衣拉至頭部遮蔽臉部並擰轉衣物,導致女童在掙扎過程中背部遭受明顯挫傷。新北市議員劉美芳今(10日)協同受害女童父母召開記者會,父母透露,事後收到園長道歉請求原諒的訊息,但他不滿表示,「請問這種行為,到底怎麼原諒?」
對於受害幼童,劉美芳表示,「這已經不是管教,而是人格摧毀」,此舉不僅造成身體傷害,更在幼童心中留下難以抹滅的陰影。
受害女童父親提到,4月2日發現女兒背部傷勢時,孩子起初說是自己玩耍時受傷,直到見到母親才崩潰說出真相。父親表示,當下堅持到幼兒園調閱監視器,才知道女兒遭到如此殘忍的對待,甚至曾在該園就讀的長子也透露曾遭毆打,「只是大家都害怕,不敢說」。現在內心僅想著孩子要如何去看身心科,如何避免以後會社恐、害怕面對人群,事發後也不斷收到園長道歉請求原諒的訊息,但他不滿表示,「請問這種行為,到底怎麼原諒?」
受害女童母親表示,除了女兒所遭受的肢體傷害,監視器畫面中另一個令她心碎的細節是,當施暴正在發生時,其他孩子竟平靜圍觀,師長選擇無視,「大家看她像是在看動物一樣,這究竟是什麼樣的環境會讓孩子覺得這不是一件錯誤的事,未來如何能讓家長放心把孩子交給幼兒園?」

律師張宜斌說明,依據錄影畫面判斷教保員對被害幼童所為,應屬情節重大之霸凌、體罰行為,該行為違反「刑法第286條」妨害幼童發育罪,法定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又被害者年紀未滿7歲,依同法第3項規定,需加重二分之一。另外也涉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將一併提告。
張宜斌說,加害人為教保員,依據「教保人員條例第12條」如經主管機關確認,體罰、霸凌幼兒,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將產生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且終身不得聘任、任用或進用為教保人員之結果。另依同法第40條規定,可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此外,依民法184條規定,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依民法188條規定,幼兒園與行為人需負連帶賠償責任。截至目前為止,被害幼兒父母並未決定是否求償,但堅決表示本案無和解意願。
最後,劉美芳強調,該園不當管教並非首例,周邊鄰里早有耳聞,園方施暴後就會給孩子糖果安撫,但任何傷害孩子的行為都不應該合理化。劉美芳嚴正呼籲教育局,今天站出來,不是為了一個孩子,而是為了守護所有孩子。對兒虐必須採取「零容忍」態度,全面撤查該園所,還給家長一個安心的托育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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