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中年男子阿興(化名)去年11月間在小吃店撿到一條黃金手鍊,竟將手鍊帶回家中,因而挨告。雖然阿興辯稱,當時因為不知道手鍊是真的還是假的黃金,才會先放在家中,但還是被台南地院法官依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判處罰金1萬元,緩刑2年。

▲阿興沒有把撿到的黃金手鍊送交警局,因而挨告。(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興2025年11月間在台南市某小吃店撿到A女遺失的黃金手鍊(重2.8錢),竟沒有將手鍊送交警局,反而騎上機車離去。後來A女返家發現手鍊遺失,報警處理後,警方循線追查並通知阿興到案說明。
阿興到案後坦承有撿到黃金手鍊,但辯稱當下因為不知道那是真的還是假的黃金,所以就先放在家中,打算之後再將手鍊拿去警局。
台南地院法官認為,阿興明知黃金手鍊是他人掉落的物品,卻貪圖個人私利,將手鍊占為己有,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的觀念,考量到他終能坦承犯行,已見悔意,過去沒有任何前科,最終依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判處罰金1萬元,得易服勞役10日,緩刑2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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