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審認部分薪資需要以台灣平均薪資計算,改判潘賠408萬元。。(圖/資料照)
記者白珈陽/台中報導
台中市黃姓男子2020年11月在澳洲搭乘由潘姓友人駕駛的車輛一起釣魚,途中發生車禍,造成黃脊椎斷裂、胸骨骨折等傷勢,黃男認為事故是因潘的疏忽造成,以自己已錄取澳洲某屠宰場工作,車禍導致勞動力減損,依照當地薪資、精神撫慰金向潘共求償1245萬餘元,一審判賠637萬元;潘不服上訴,二審認部分薪資需要以台灣平均薪資計算,改判潘賠408萬元。
判決指出,黃男在車禍前已錄取澳洲某屠宰場工作,但到職前,於2020年11月14日,與潘姓、何姓友人相約釣魚,並由潘男擔任駕駛,途中因下大雨,車輛打滑失控,撞上對向1輛聯結車,造成坐在後座的黃有腹腔出血、脊椎斷裂、胸骨骨折錯位等傷勢。
黃認為車禍與潘男疏未注意有關,才導致車輛失控,依據他的醫院報告,認為自己勞動能力減損35%,並依澳洲工作薪資、精神撫慰金等,向潘男求償1245萬餘元。
台中地院簡易庭審酌,根據澳洲政府事故報告,當時是下雨,潘卻仍以時速100公里高速過彎,導致車輛打滑失控,認定車禍與潘的未減速行為有關,應付損害賠償責任,判賠637萬元。
潘不服上訴,主張黃的到職日為隔年3月,是否能順利入職、長期穩定工作取得工作簽證有不確定性,加上黃也沒有永久居留資格,不該單以澳洲薪資計算勞動能力減損數額。
二審認為,黃與屠宰場簽約的工作時間是從2021年3月至2024年7月,這段時間應以澳洲月薪6萬5396元計算,而後續黃的勞動力減損的薪資損失,則由台灣平均月薪2萬8590元計算,改判潘賠408萬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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