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彰化一對情侶檔對一名4歲女童凌虐致腦殘。(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逃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一名4歲女童,被生父託付給林姓前女友照顧,卻遭她與葉姓男友聯手凌虐,兩人藉口女童說謊、不服管教,便以筷子夾手指、棍棒敲頭、抓頭撞衣櫃,甚至頭下腳上摔拋掐頸,導致顱骨骨折嚴重腦傷,恐終生無法自理。葉男否認犯行,將罪刑全推給女友,辯稱「從未打過女童」,但合議庭根據相關證據認定其犯行明確,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重傷害罪,判處12年徒刑;共犯林女則因棄保潛逃,已遭通緝。
判決書指出,這起悲劇發生在2023年5月至7月間,葉男與林女當時為男女朋友,因受女童生父之託,共同照顧其4歲的女兒。然而,兩人卻因管教問題,將女童視為出氣筒,兩人不僅在車上用筷子夾傷女童手指、持「愛心小手」棍棒抽打雙腿、在友人家中用棍棒敲擊頭部,以及抓摔女童使其頭部撞擊地板和衣櫃玻璃。更惡劣的是,兩人還曾開車到孤兒院外,故意將女童放下車後駛離作為恐嚇,導致女童在追車時摔倒,造成右側肱骨骨折,卻未將她送醫。
2023年7月3日,葉男抓住女童雙腳,以頭下腳上的姿勢將其頭部撞擊地板後拋出;林女則掐住女童脖子,將其往後重摔,導致女童頭部再度重創。當天下午,女童因昏迷不醒才被送往醫院急救,但已造成無法挽回的傷害。
經診斷,女童受有顱骨骨折、嚴重創傷性腦傷(硬腦膜下出血、顱內出血),至今仍因嚴重腦傷,導致智力、表達能力及自我照顧能力遠低於同齡兒童,醫生判定恐終生無自我維持日常生活之能力,已構成刑法上的重傷害。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葉男全盤否認施暴,辯稱自己「從來沒有打過女童,頂多叫她罰站,傷勢都是女友打的」。其辯護人也質疑共同被告林女的證詞反覆、不可採信,並辯稱對話紀錄中的「毀滅證據」是指毒品殘渣袋,而非虐童證據。
然而,合議庭根據多名證人證詞、醫院鑑定報告、女童身上新舊傷交織的驗傷結果,以及關鍵的對話紀錄,戳破其謊言。
法院審理,被告與林女的對話紀錄中,曾出現「先去房間毀滅證據」、「嚴重了」等字眼,且案發後有逃跑、刪除訊息等湮滅證據的行為,足見其心虛。法官更痛批,兩人明知4歲女童頭部脆弱,卻頻繁對其頭部施以暴力,手段凶殘,導致女童終身重殘,且犯後毫無悔意,未與家屬和解或道歉,因此依法加重其刑,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案仍可上訴。至於林女,案發後因屢次傳喚未到,法院已認定其棄保潛逃,並裁定將保證金沒入,並發布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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