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北1名張姓男子住院期間10樓墜樓亡,家屬控醫院疏失。(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Unsplash)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新北市1名張姓男子因疾病入住醫院治療,未料住院期間竟從病房窗戶墜樓身亡。家屬質疑院方未妥善管理病房安全設備,提告醫院負責人涉犯過失致死。不過,士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院方在設施管理及巡查制度上並未違反相關規定,也難認與死者死亡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認定犯罪嫌疑不足,作出不起訴處分。
張男於2024年6月11日入住新北淡水區某醫院接受治療,病房護理站採門禁管理,僅有工作人員持鑰匙才能進出,病患無法自行離開護理站;院內各項物品也依危險程度分類管理。
然而,同年8月12日下午3時40分許,張男被發現從10樓病房窗戶墜落至地面,造成多處骨折、心臟破裂及多重器官損傷,送醫搶救仍不治身亡。
家屬認為,院方未確實管理病房窗戶安全措施,也未做好巡查,才導致張男有機會打開窗戶墜樓,因此提告院方負責人涉犯刑法過失致死罪。
但檢方調查發現,病房窗戶平時以銅鎖固定,鑰匙由護理站統一保管於上鎖抽屜內,並有借用登記紀錄。院方每月也會進行安全檢查,檢查項目包含門窗、逃生設備及鎖具功能,案發前最近一次檢查時間為2024年7月9日,當時未發現異常。
此外,護理人員證稱,住院期間患者服藥與觀察紀錄均屬正常。警方到場時,病房窗戶呈開啟狀態,但並未發現破壞痕跡;檢方另函詢新北政府衛生局,確認現行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並未明文規定病房對外窗戶須設置特定鎖具或固定方式。
綜合現場照片、安全檢查紀錄、護理紀錄及相關證詞,檢方認為院方已定期進行安全檢查,也有妥善管理鎖具,難認醫院設備或護理人員有違反注意義務的情形,亦難認與張男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故認犯罪嫌疑不足,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作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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